印刷公司拒辦社保 職工辭職告狀維權
2005-10-18 00:00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ge yan
合肥一單位職工小華(化名)在正式上班后,老板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為她辦理社會保險。小華最終決定放棄工作,但辭職之后,她選擇了運用法律為自己討回公道。
勞動仲裁不予支持
2003年1月,小華(化名)應聘為合肥某印刷有限公司行政文員,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2005年2月24日,小華向單位提出書面辭職,2005年3月8日,雙方口頭解除勞動關系。2005年4月30日,小華向合肥市瑤海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要求原印刷有限公司補償工資收入,并要求被訴人為申訴人繳納2年的養老、醫療及生育保險費用。
合肥市瑤海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如下裁決: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一章、第二條規定,被訴人及申訴人在建立履行勞動關系過程中雙方均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均有繳費義務,但由于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規范辦理用工手續,申訴人在職期間應及時提出主張或向勞動行政部門對被訴人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而不應在申訴人自身主動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后,再來主張這一要求。根據合肥市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首先要求規范用工手續,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予以簽證,方可參加社會保險,而雙方均未完善上述條件,且現已解除事實勞動關系,這一請求已無法實現,故不予支持。
起訴要求補辦保險
日前,小華向合肥市瑤海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維護自己的權益。訴狀中小華認為,裁決書以原被告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規范辦理用工手續為由駁回原告要求被告為其繳納兩年的養老、醫療、失業及生育等保險費用。事實上,不能依法規范用工的過錯在于被告,她相對于被告而言處于弱勢地位,除了辭職別無他途。況且,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手續,繳納養老、醫療等保險是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小華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單位補辦社會保險。
法院近期開庭審理
安徽美林律師事務所吳定兵律師認為:小華和原單位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勞動關系已經被雙方當事人確認。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小華的原單位必須為她辦理社會保險。此外,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登記、申報、代扣代繳義務在繳費單位,而不在勞動者。
吳定兵律師認為,小華的原單位必須為小華補繳社會保險費用。
據了解,瑤海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該案,并將于近期開庭審理。
勞動仲裁不予支持
2003年1月,小華(化名)應聘為合肥某印刷有限公司行政文員,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2005年2月24日,小華向單位提出書面辭職,2005年3月8日,雙方口頭解除勞動關系。2005年4月30日,小華向合肥市瑤海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要求原印刷有限公司補償工資收入,并要求被訴人為申訴人繳納2年的養老、醫療及生育保險費用。
合肥市瑤海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如下裁決: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一章、第二條規定,被訴人及申訴人在建立履行勞動關系過程中雙方均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均有繳費義務,但由于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規范辦理用工手續,申訴人在職期間應及時提出主張或向勞動行政部門對被訴人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而不應在申訴人自身主動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后,再來主張這一要求。根據合肥市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首先要求規范用工手續,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予以簽證,方可參加社會保險,而雙方均未完善上述條件,且現已解除事實勞動關系,這一請求已無法實現,故不予支持。
起訴要求補辦保險
日前,小華向合肥市瑤海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維護自己的權益。訴狀中小華認為,裁決書以原被告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規范辦理用工手續為由駁回原告要求被告為其繳納兩年的養老、醫療、失業及生育等保險費用。事實上,不能依法規范用工的過錯在于被告,她相對于被告而言處于弱勢地位,除了辭職別無他途。況且,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手續,繳納養老、醫療等保險是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小華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單位補辦社會保險。
法院近期開庭審理
安徽美林律師事務所吳定兵律師認為:小華和原單位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勞動關系已經被雙方當事人確認。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小華的原單位必須為她辦理社會保險。此外,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登記、申報、代扣代繳義務在繳費單位,而不在勞動者。
吳定兵律師認為,小華的原單位必須為小華補繳社會保險費用。
據了解,瑤海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該案,并將于近期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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