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英、日的塑料包裝回收
2009-03-11 10:39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任偉
英國
根據英國法律文件“生產者責任和義務(包裝廢棄物) ,各包裝生產者及使用者都必須達到預定的回收利用率。根據該法規,各企業必須遵守三個主要法規:1.注冊登記,包括所需的相關包裝數據;2.回收率和循環率;3.證書。新的包裝廢棄物法規要求塑料的回收率有一個較大的提高。英國2004年回收的塑料為100000噸,但在未來的四年內每年至少必須回收300000噸,主要是塑料瓶、罐的回收。
英國從上世紀80年代后期就開始了廢塑料的回收循環。目前,已建造了許多新的再生設備,而且有10多家公司愿意購買再生塑料容器。
進行塑料瓶再生的機構是KE-COUP,該機構在英國三分之一以上的地區建立了塑料瓶回收組織。英國有3000多家塑料瓶回收庫,1400萬個家庭的廢棄物(包括塑料瓶)通過街邊回收系統回收。
幾乎所有的塑料瓶都是由PET、HDPE、PVC這三種材料的一種或幾種制成。PET瓶用來作碳酸飲料瓶及食用油瓶。廢PET瓶可通過循環再生制造防水布、包裝帶、塑料板等產品。最后,用PET瓶還可以造仿羊毛衣服,每25個廢PET瓶可造一件仿羊毛夾克衫。HDPE瓶通過再生可用來生產柵欄、公園里的長凳及路標等。PVC瓶可用來再生水管、電子儀器和衣服等。
德國
德國在回收塑料包裝廢棄物方面的法規是全世界最為完善的,其管理態度非常明確:首先是“避免產生”,然后才是“循環使用”和“最終處理”。
1990年6月,德國政府頒布了第一部包裝廢棄物處理法規一《包裝廢棄物的處理法令》。它規定對不可避免的一次性塑料包裝廢棄物必須進行再利用或再循環,并強制性要求各企業承擔回收責任,但也可委托回收公司代替完成。德國雙向系統(Dual SystemDeutschland),簡稱DSD,也稱為綠點公司,就是根據該法令成立的專門從事廢棄物回收的公司。該公司另設了DKR股份公司負責廢舊塑料包裝的回收。
1991年,德國發布《包裝條例》,規定回收塑料中的60%必須是機械性回收的,另外40%既可以機械性回收,也可以是填埋方式或能量回收方式。這一回收目標必須基于全國范圍統計,經核實后的數據報告提交國家環境部門,完成了回收義務的工商企業即可免除部分稅收。
在《包裝條例》中,曾推行嚴格的生活垃圾分類,其中要求消費者把塑料袋或塑料包裝材料投入黃色垃圾桶以便回收。但目前,對于塑料廢棄物的法規有所改變。2002年12月,德國最高法院頒布了最新法令:要求所有商店從2003年1月開始向顧客收取罐裝和瓶裝飲料的包裝回收押金。用于啤酒飲料類的PET塑料瓶,連食品在內的1.5公升以下的繳納0.25歐元;1.5公升以上的則需繳納兩倍的押金。商店在顧客交回包裝時將押金返還給顧客。但葡萄酒、白酒、牛奶、果汁等商品的包裝不在規定之列。
據DKR回收公司的調查顯示,89%的德國消費者贊成塑料廣泛再造;約有40%的德國人拒絕使用沒有回收價值的包裝。由此可見,該國在回收廢物方面成績出眾,相當程度上得益于廣大民眾的環保意識。
歐盟所制訂的相關法規與實際操作基本上借鑒于德國,歐盟各國還相繼制定了塑料包裝回收的具體目標。但是對塑料包裝的回收利用率,只有4個國家達標,其中德國、奧地利、比利時處于前列。
美國
美國是世界塑料生產大國,早在上世紀60年代就已展開廢舊塑料回收利用的廣泛研究,從地方部門、縣到州,都制定了限制使用和丟棄塑料制品的法規。
佛羅里達州在1988年規定,一定規格范圍內的硬包裝容器都要付ADF,即推進廢塑料處理費。又在1993年修改為使用20%廢塑料的容器或在本州內回收25%塑料容器的廠商可免.ADF。
禁用某些塑料制品,后來又取消了一些禁用令,取而代之的是制定《資源保護和回收辦法》來規范固體廢棄物的處理,具體規定了塑料制品回收率為65%,而65%的回收物中再生利用的比例必須達到45%。
不少全國性組織在促進廢塑料的回收工作。如:美國塑料工業協會(SPI)、塑料回收基金會(PILE)、塑料回收研究中心(CPRR)、乙烯基研究學會(SPI的一個分會)等。為便于分類,SPI曾制訂塑料制品材質符號,要求分別在容器底部標上。目前有39個州在執行該法規。此外,美國一些大型塑料生產公司也參與廢塑料回收,如阿莫科、莫比爾、波利薩、紐約州1989年開始禁止使用非生物降解蔬菜袋,對生產降解塑料的廠家給予補貼,并要求市民將可再生與不可再生垃圾分開,否則罰款500美元。
加州1991年制訂的法令要求到1995年廢塑料回收率達到25%,或做到所有容器含25%廢塑料,減少10%原料,重復使用5次;而1995年規定垃圾袋中要用30%回收塑料。
聯邦政府曾在1988年率先限用和禁用某些塑料制品,后來又取消了一些禁用令,取而代之的是制定《資源保護和回收辦法》來規范固體廢棄物的處理,具體規定了塑料制品回收率為65%,而65%的回收物中再生利用的比例必須達到45%。
不少全國性組織在促進廢塑料的回收工作。如:美國塑料工業協會(SPI)、塑料回收基金會(PILE)、塑料回收研究中心(CPRR)、乙烯基研究學會(SPI的一個分會)等。為便于分類,SPI曾制訂塑料制品材質符號,要求分別在容器底部標上。目前有39個州在執行該法規。此外,美國一些大型塑料生產公司也參與廢塑料回收,如阿莫科、莫比爾、波利薩、赫茨曼、阿爾科、雪弗隆和道芬娜等八家最大Ps生產商成立Ps回收中心,總投資為1600萬美元,回收發泡,再生的塑料用于制造磁帶盒、辦公室和家庭用具。
日本
日本是循環經濟立法最全面的國家,其目標是建立一個資源“循環型社會”。這與國內能源短缺有密切關系,有鑒于此,日本對廢舊塑料的回收利用一直保持積極態度。
1997年日本的《容器包裝再生利用法》臺。這一法規對塑料包裝的回收利用作出了嚴格的規定:PET瓶生產商和使用PET瓶的飲料生產商都要承擔相應的回收費用;消費者也必須對垃圾實行分類且按時回收,亂扔垃圾會被罰款甚至判刑。法規甚至對PET瓶的瓶身、瓶蓋、商標、顏色等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生產商必須按要求生產,以便于回收。收集所得的塑料瓶,在工廠分類壓碎以后,再制成纖維制品以及衣架、垃圾箱等。
瓶生產廠家共同組成的“塑料瓶循環利用促進協議會”決定,將停止生產彩色塑料瓶。因為在再循環利用時,彩色塑料瓶的混入不僅使再生制品的質量下降,且加大人工處理難度,F將透明瓶全部用標簽覆蓋即可解決紫外線照射問題。在日本,容器回收利用工作由5個政府部門一產業省、厚生省、農林水產省、財政部及環境廳組成專門的基金會來協調統管,給予容器回收一定的補貼。而日本3200多個市、井、町的容器回收工作則由日本容器包裝再生利用協會管理,到2001年共有51家PET回收企業得到該協會的認定。塑料瓶揮手的費用由三方承擔;地方行政負責1%的費用,其余99%由飲料生產商和瓶子生產商負責,比列各占80%和20%。
另外,日本決定大力支持以廢塑料為主的工業垃圾發電事業。計劃到2010年,在日本全國共建150個廢塑料發電設施,使工業垃圾發電成為新能源的重要部分。
根據英國法律文件“生產者責任和義務(包裝廢棄物) ,各包裝生產者及使用者都必須達到預定的回收利用率。根據該法規,各企業必須遵守三個主要法規:1.注冊登記,包括所需的相關包裝數據;2.回收率和循環率;3.證書。新的包裝廢棄物法規要求塑料的回收率有一個較大的提高。英國2004年回收的塑料為100000噸,但在未來的四年內每年至少必須回收300000噸,主要是塑料瓶、罐的回收。
英國從上世紀80年代后期就開始了廢塑料的回收循環。目前,已建造了許多新的再生設備,而且有10多家公司愿意購買再生塑料容器。
進行塑料瓶再生的機構是KE-COUP,該機構在英國三分之一以上的地區建立了塑料瓶回收組織。英國有3000多家塑料瓶回收庫,1400萬個家庭的廢棄物(包括塑料瓶)通過街邊回收系統回收。
幾乎所有的塑料瓶都是由PET、HDPE、PVC這三種材料的一種或幾種制成。PET瓶用來作碳酸飲料瓶及食用油瓶。廢PET瓶可通過循環再生制造防水布、包裝帶、塑料板等產品。最后,用PET瓶還可以造仿羊毛衣服,每25個廢PET瓶可造一件仿羊毛夾克衫。HDPE瓶通過再生可用來生產柵欄、公園里的長凳及路標等。PVC瓶可用來再生水管、電子儀器和衣服等。
德國
德國在回收塑料包裝廢棄物方面的法規是全世界最為完善的,其管理態度非常明確:首先是“避免產生”,然后才是“循環使用”和“最終處理”。
1990年6月,德國政府頒布了第一部包裝廢棄物處理法規一《包裝廢棄物的處理法令》。它規定對不可避免的一次性塑料包裝廢棄物必須進行再利用或再循環,并強制性要求各企業承擔回收責任,但也可委托回收公司代替完成。德國雙向系統(Dual SystemDeutschland),簡稱DSD,也稱為綠點公司,就是根據該法令成立的專門從事廢棄物回收的公司。該公司另設了DKR股份公司負責廢舊塑料包裝的回收。
1991年,德國發布《包裝條例》,規定回收塑料中的60%必須是機械性回收的,另外40%既可以機械性回收,也可以是填埋方式或能量回收方式。這一回收目標必須基于全國范圍統計,經核實后的數據報告提交國家環境部門,完成了回收義務的工商企業即可免除部分稅收。
在《包裝條例》中,曾推行嚴格的生活垃圾分類,其中要求消費者把塑料袋或塑料包裝材料投入黃色垃圾桶以便回收。但目前,對于塑料廢棄物的法規有所改變。2002年12月,德國最高法院頒布了最新法令:要求所有商店從2003年1月開始向顧客收取罐裝和瓶裝飲料的包裝回收押金。用于啤酒飲料類的PET塑料瓶,連食品在內的1.5公升以下的繳納0.25歐元;1.5公升以上的則需繳納兩倍的押金。商店在顧客交回包裝時將押金返還給顧客。但葡萄酒、白酒、牛奶、果汁等商品的包裝不在規定之列。
據DKR回收公司的調查顯示,89%的德國消費者贊成塑料廣泛再造;約有40%的德國人拒絕使用沒有回收價值的包裝。由此可見,該國在回收廢物方面成績出眾,相當程度上得益于廣大民眾的環保意識。
歐盟所制訂的相關法規與實際操作基本上借鑒于德國,歐盟各國還相繼制定了塑料包裝回收的具體目標。但是對塑料包裝的回收利用率,只有4個國家達標,其中德國、奧地利、比利時處于前列。
美國
美國是世界塑料生產大國,早在上世紀60年代就已展開廢舊塑料回收利用的廣泛研究,從地方部門、縣到州,都制定了限制使用和丟棄塑料制品的法規。
佛羅里達州在1988年規定,一定規格范圍內的硬包裝容器都要付ADF,即推進廢塑料處理費。又在1993年修改為使用20%廢塑料的容器或在本州內回收25%塑料容器的廠商可免.ADF。
禁用某些塑料制品,后來又取消了一些禁用令,取而代之的是制定《資源保護和回收辦法》來規范固體廢棄物的處理,具體規定了塑料制品回收率為65%,而65%的回收物中再生利用的比例必須達到45%。
不少全國性組織在促進廢塑料的回收工作。如:美國塑料工業協會(SPI)、塑料回收基金會(PILE)、塑料回收研究中心(CPRR)、乙烯基研究學會(SPI的一個分會)等。為便于分類,SPI曾制訂塑料制品材質符號,要求分別在容器底部標上。目前有39個州在執行該法規。此外,美國一些大型塑料生產公司也參與廢塑料回收,如阿莫科、莫比爾、波利薩、紐約州1989年開始禁止使用非生物降解蔬菜袋,對生產降解塑料的廠家給予補貼,并要求市民將可再生與不可再生垃圾分開,否則罰款500美元。
加州1991年制訂的法令要求到1995年廢塑料回收率達到25%,或做到所有容器含25%廢塑料,減少10%原料,重復使用5次;而1995年規定垃圾袋中要用30%回收塑料。
聯邦政府曾在1988年率先限用和禁用某些塑料制品,后來又取消了一些禁用令,取而代之的是制定《資源保護和回收辦法》來規范固體廢棄物的處理,具體規定了塑料制品回收率為65%,而65%的回收物中再生利用的比例必須達到45%。
不少全國性組織在促進廢塑料的回收工作。如:美國塑料工業協會(SPI)、塑料回收基金會(PILE)、塑料回收研究中心(CPRR)、乙烯基研究學會(SPI的一個分會)等。為便于分類,SPI曾制訂塑料制品材質符號,要求分別在容器底部標上。目前有39個州在執行該法規。此外,美國一些大型塑料生產公司也參與廢塑料回收,如阿莫科、莫比爾、波利薩、赫茨曼、阿爾科、雪弗隆和道芬娜等八家最大Ps生產商成立Ps回收中心,總投資為1600萬美元,回收發泡,再生的塑料用于制造磁帶盒、辦公室和家庭用具。
日本
日本是循環經濟立法最全面的國家,其目標是建立一個資源“循環型社會”。這與國內能源短缺有密切關系,有鑒于此,日本對廢舊塑料的回收利用一直保持積極態度。
1997年日本的《容器包裝再生利用法》臺。這一法規對塑料包裝的回收利用作出了嚴格的規定:PET瓶生產商和使用PET瓶的飲料生產商都要承擔相應的回收費用;消費者也必須對垃圾實行分類且按時回收,亂扔垃圾會被罰款甚至判刑。法規甚至對PET瓶的瓶身、瓶蓋、商標、顏色等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生產商必須按要求生產,以便于回收。收集所得的塑料瓶,在工廠分類壓碎以后,再制成纖維制品以及衣架、垃圾箱等。
瓶生產廠家共同組成的“塑料瓶循環利用促進協議會”決定,將停止生產彩色塑料瓶。因為在再循環利用時,彩色塑料瓶的混入不僅使再生制品的質量下降,且加大人工處理難度,F將透明瓶全部用標簽覆蓋即可解決紫外線照射問題。在日本,容器回收利用工作由5個政府部門一產業省、厚生省、農林水產省、財政部及環境廳組成專門的基金會來協調統管,給予容器回收一定的補貼。而日本3200多個市、井、町的容器回收工作則由日本容器包裝再生利用協會管理,到2001年共有51家PET回收企業得到該協會的認定。塑料瓶揮手的費用由三方承擔;地方行政負責1%的費用,其余99%由飲料生產商和瓶子生產商負責,比列各占80%和20%。
另外,日本決定大力支持以廢塑料為主的工業垃圾發電事業。計劃到2010年,在日本全國共建150個廢塑料發電設施,使工業垃圾發電成為新能源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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