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不知情替紙漿廠排放廢水構成犯罪
2009-04-13 10:48 來源:檢察日報 責編:任偉
【編者按:為掙運費,從紙廠往外拉廢水并隨意傾倒排放,結果污染環境涉嫌犯罪。3月13日,經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批準,涉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夏某被逮捕】
【中華印刷包裝網】2009年2月底,48歲的農民夏某在蒼山縣一家磚廠打工時,結識了一紙漿廠老板張某,張某讓夏某為紙漿廠往外拉廢水,每車50元。夏某覺得是個掙錢的好路子,遂將自家的一輛工程車改裝成罐車,專門為紙漿廠往外拉廢水,然后再選擇廢棄溝塘倒掉。
2月28日上午10時,夏某再次倒廢水時,被環保部門執法人員發現抓獲,并被移送公安機關。后經環境部門檢測化驗、估算,夏某傾倒的廢水中含有有毒性物質揮發酚等污染物,對其傾倒廢水溝塘附近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生態環境產生嚴重污染,預測經濟損失(對廢水進行處理的費用)為49萬元。
3月1日,夏某被刑事拘留,后被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審查后,以涉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對夏某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同時認為,紙廠老板張某明知廠內廢水含有有毒污染物,仍雇夏某偷排放廢水,也涉嫌該罪,建議公安機關抓捕張某。目前,張某尚在抓捕中。
夏某涉嫌的罪名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根據該條文的規定,行為人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將未經處理的廢氣、廢水等危險廢物直接排向大氣、水體,或者將未經處理的廢物隨意丟棄于土地、水體,或者將固體廢物進行焚燒,減少固體廢物數量和體積等,造成環境污染,導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屬于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和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情形,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同時,本解釋規定,公私財產損失,既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毀損、減少的實際價值,也包括為防止污染擴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本案中,夏某為掙運費,從紙漿廠往外拉含有有毒性物質揮發酚等污染物的廢水,違法排放在廢棄溝塘,對附近的環境造成污染,雖然沒有造成財物毀損和人身傷亡等結果,但經環境部門檢測化驗、估算,處理其傾倒的廢水需要投入49萬元經費,根據司法解釋,屬于“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已經涉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檢察官在此警醒大家,違法排放有毒廢水可能會涉嫌犯罪,廣大廠礦企業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一定要繃緊環保這根弦,加大對一些污染環境的廢氣、廢水、廢物的處理,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后再排放處置,切莫貪顧眼前利益而污染環境,禍及自己,也禍及子孫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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