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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動了誰的奶酪?中國數字版權界敲響警鐘

2009-11-04 09:20 來源:新華網傳媒 責編:樂軒

摘要:
之前出現的音樂著作權協會就應對了一些相關的授權問題,積累了一些經驗。文字作品方面,目前,文著協的運作尚在起步階段。依照其相關規定,主要對文字作品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廣播權、表演權等作者難以單獨行使或控制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同時負責教科書以及報刊轉載作品等“法定許可”情形下著作權使用費的收取和轉付工作。

  【CPP114】訊:科技的發展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會產生許多新鮮問題。數字版權問題即是其中之一。

  ◎新聞事件

  連日來,谷歌數字圖書館涉嫌大范圍侵權中文圖書事件引發各方關注。媒體普遍稱此為谷歌“侵權門”事件。

  其實,谷歌“侵權門”事件源于谷歌打造的全球最大在線圖書館計劃。在過去5年中,谷歌已經將全球存有著作權的上千萬冊圖書收入它的數字圖書館,且沒有通報給著作權人。最近這項計劃又瞄準了中國作家。

  據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的不完全統計,僅幾天內,就有570位中國作家的17922種作品被非法掃描上網。10月16日,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發出《就谷歌侵權致著作權人》,呼吁“中國權利人應該有組織地與谷歌交涉,維護中國權利人的正當權利”。隨后,谷歌在拿出的一份和解條款中,稱每部被收錄的作品均可獲得“至少60美元”的賠償金,同時可以獲得圖書在線閱讀收入的63%,這更引起了中國作家的廣泛不滿。

  實際上,谷歌數字圖書館從2004年啟動至今,就一直遭受非議,歐盟、德國、法國都曾先后明確表示質疑或抗議,美國版權署也認為這項圖書館計劃與法律相悖。但是谷歌卻在質疑聲中不斷地做大。在今年10月初,谷歌提出了和解條款,表示愿意按照與美國作家協會和出版者協會達成的賠償協議,付給作家每部作品至少60美元的賠償,及以后在線閱讀收入的63%。根據美國版權法,中國著作權人也會包含在和解協議范圍內。2009年11月6日,美國法院將對和解協議召開聽證會,和解協議一旦獲得批準,將產生效力。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許可與法律部副主任賈繼峰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連日來委托文著協代理相關維權活動的中國作家數量猛增,已有近百位中國作者包括知名作家遲子建、畢淑敏、張潔,豐子愷的女兒豐一吟、冰心的女婿陳恕等都授權文著協解決此事。

  賈繼峰告訴記者,目前和解協議引發爭議一事的最新進展是,針對國內各界稱谷歌和解是“霸王條款”的評論,文著協已草擬一份交涉信,表示對此事目前進程的不滿態度,并希望再與谷歌進行協商,推遲11月在美國的聽證會。

  “這封交涉信里不涉及我們可以接受的和解條款具體是什么,主要是表明我們的一個基本態度。由于具體意見還需要不斷修改使其更加成熟,此后還希望再與谷歌進行協商,目前我們只是把信件轉交給了谷歌亞太區的代理律師,現在還不便向媒體公開信件的具體內容。我們隨時會通過媒體向關心此事的讀者公布具體進展。”

  谷歌此前曾表示,他們掃描作家書籍是為了“煥發那些已經難以發現的舊版、脫版書籍的生命”,“保證作者和出版商能夠從他們創造性的努力中獲益”,還曾稱“用戶對于沒有版權的書只能瀏覽摘要,美國明確規定在顯示摘要時不存在任何的版權問題”。但文著協表示這種說法只是一種托詞,因為這些說法回避了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作家的作品的侵權行為。

  在我國,數字圖書館的版權問題已討論多年。從1999年的中國國家數字圖書館工程建立面臨的版權授權困惑到博庫、超星、書生、萬方等商業數字圖書館的版權爭議以及最近谷歌數字圖書館涉及全球圖書掃描的版權糾紛,數字圖書館不論是公益的還是商業的均在此起彼伏的法律訴訟中“蓬勃”地生存著。

  不同于傳統版權爭議,數字版權糾紛近幾年如同數字內容服務一樣呈現“海量”的趨勢,法院案件高筑,作者集體訴訟,律師推波助瀾,但似乎沒見到什么有效的結果,反倒是更新的技術和商業模式的不斷推出,更多的人依賴互聯網的信息服務,著作權法似乎更被忽視,法律應對顯得疲憊不堪。

  ◎記者專訪

  版權已成制約數字圖書館發展的瓶頸

  ———國家數字版權研究基地主任張平談谷歌“侵權門”

  谷歌“侵權門”事件,再次為中國的數字版權界敲響了警鐘。解決這一事件的途徑無外乎訴訟與和解兩種方式,那么,哪一種方式效果更好?如何防止類似事件重復上演?制約數字圖書館發展的瓶頸問題在哪兒?如何讓這一產業快速健康發展?記者帶著諸多問題采訪了國家數字版權研究基地主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平。

  記者:谷歌如今面對的這種數字版權糾紛在我國先前有沒有出現過?

  張平:谷歌今天面對的著作權糾紛在我國早就討論和發生過,只是谷歌選擇了一個對自身發展特別有利的妥協解決方案。在谷歌當年聲稱構建數字圖書館時已經預見到版權授權問題,但是開放、交互、共享是互聯網的生命所在也是必然之至,谷歌在全球領先占有著最大的著作權資源,由于其強大的市場占有率和控制力,這些資源將會生出無限商機。谷歌正是看到了這一點,所以才“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記者:有人認為,谷歌在和解協議中提出的解決方式是一種“霸王條款”?

  張平:目前來看,谷歌的和解報酬有些不合理,不論作品大小和社會價值,都統一支付60美元。有些權利人認為這個和解條件不能接受,能否討價還價一下,但是谷歌足夠強勢,和解條件全球統一,是否有私下交易可能,就看權利人掌握的談判籌碼有多少。對于有些作者,眼前的經濟利益也不一定太在意,互聯網的“注意力經濟”收益不在當下。所以,那些現在還不是大牌的作家,那些不以稿費為目的的學者,可能更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夠出現在谷歌的數字圖書館中,以最大可能傳播自己的思想;谶@一目的的作者可能認為目前谷歌的和解條件無論怎樣都無所謂。

  記者:依此種狀況下去,糾紛雙方可能出現和解的狀況嗎?

  張平:從權利人角度看,在尊重人身權的前提下,廣泛傳播和追求經濟利益是版權保護的目的,版權貿易和文化產業的發展也是基于經濟利益的實現,所以,如果能夠獲得期望的經濟回報,權利人是愿意和谷歌談和解的。

  記者:如果和解不成,是否可以通過訴訟獲得更多賠償呢?

  張平:目前來看還不能肯定。訴訟是要支付高額訴訟費用的,除律師費、公證費外,在境外打官司還有許多不可預見的費用以及時間成本和情感成本等,訴訟是下下策,迫不得已。而如果能夠在國內起訴則另當別論,如果我們現在能證明,在中國的服務器上,能夠看到谷歌的這種侵權行為的話,那么你做好公證,你當然就可以在中國起訴它,在自己家門口和谷歌打持久戰,相信谷歌會考慮將訴訟費的一部分拿出來分享給作者以求息事寧人。在國內訴訟取證是關鍵。

  站在權利人的角度上,我個人認為,和解的意義大于訴訟。因為在谷歌平臺上運行,作品被傳播的速度和覆蓋的面將會更大化,如果能在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都得到保護的前提下達成和解,對雙方都將有利。然而從學者角度,我又反對與谷歌和解,因為從產業發展角度看,谷歌數字圖書館的龐大勢力一旦形成,將對我國的數字圖書館產業產生強大的阻力,甚至形成文化霸權。

  記者:我國的數字版權產業發展現狀如何?

  張平:中國其實在數字圖書館建設方面,已經先行一步了。1999年時我國就開始有各種各樣的商業數字圖書館,還有一些公益的數字圖書館。但是都沒有發展起來,原因是都沒有解決好版權授權。

  業內當時也已經預見到,數字圖書館將是技術發展的必然趨勢。有一次我作為法學界代表在數字圖書館工程論證會上曾指出,未來有可能出現版權問題,但在當時并未獲得重視。直到后來有關數字圖書館的訴訟不斷出現,人們才發現版權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數字圖書館發展的瓶頸問題。國內的數字圖書館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如果嚴格按照先授權后使用的交易模式,高昂的交易成本將阻礙大量交易的進行;但如果不按傳統模式,就有可能遭遇侵權訴訟官司,面臨巨額賠償。

  記者:谷歌侵權案的出現是否有助于中國數字版權保護產業的健康發展?

  張平:谷歌數字圖書館產生的版權問題是在我們預料之中的。今天來看我們還有被動發聲的機會,但如果我們繼續不去發展這個產業,遲早有一天會有更多類似谷歌這樣強大的國外企業來占領整個市場,到那時,我們只有俯首聽命的份了。

  記者:我們知道,目前各國都在積極探尋數字版權保護的有效模式,您能給我們提供幾種有效可行的改革模式嗎?

  張平:較為常用的幾種模式,比如數字作品的傳播經營者自行與著作權人簽約,這是著作權保護中最基本的自愿許可方式,在中國特定的文化背景下,有時候也富有成效,例如超星數字圖書館在其版權聲明中指出“不希望您的作品以數字圖書館的方式為讀者使用,請速通知我們,我們將在24小時內從各大圖書館撤除您的作品,同時根據此前的作品使用情況向您合理付酬,也歡迎讀者提供著作者線索”。

  還有一種叫默認許可或推定許可,是指即便版權人未明示許可使用其作品,但版權人的行為足以推定版權人對某人使用其作品不表示反對。例如在BBS上或者博客上發表文章,可以推定作者愿意通過互聯網發布、傳播其作品。

  另外像通過出版商、專業的版權代理公司作為版權授權的代理機構,或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獲得版權授權的方式都是可取的。

  記者:這次文著協代廣大的著作權人“聲討”谷歌就屬于版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權力的一個例子吧?

  張平:對。可以說,版權集體管理是目前法律架構下解決大量權利許可比較可行的辦法,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但目前中國集體管理制度還很不完善。

  之前出現的音樂著作權協會就應對了一些相關的授權問題,積累了一些經驗。文字作品方面,目前,文著協的運作尚在起步階段。依照其相關規定,主要對文字作品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廣播權、表演權等作者難以單獨行使或控制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同時負責教科書以及報刊轉載作品等“法定許可”情形下著作權使用費的收取和轉付工作。

  我個人認為,如果作者愿意將作品授權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那么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獲得版權授權,將會是成本最低的方式。

  妥善解決數字版權的授權問題已經顯得很重要了,因為它關系到文化創意產業和互聯網服務產業的生存和發展。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我們只能通過各種方式來簡化授權程序和降低授權成本,尋求合理的使用費標準,在這點上版權人和使用者,傳統文化產業和互聯網產業的利益是一致的,版權保護的宗旨還是要社會各方的和諧共進。同時我們也應當推動版權授權制度的各種有益嘗試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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