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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業討不到印刷費問題究竟出在哪?

2010-03-26 13:37 來源:互聯網 責編:涂運

   
  再次起訴 所受損失雙方三七分擔

  2008年11月,印刷公司再次將發行公司訴上法庭。不過,這一次印刷公司變更了訴訟請求,不再追討印刷費,而是請求判令合同無效,并要求發行公司賠償損失約近22萬元。

  針對印刷公司提交的證據中的發行公司欠印刷費成本支出,法院委托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后確認為233650元。

  經過原被告雙方的再次法庭唇辯,2009年8月,法院下達了判決書。法院認為:《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

  據此,法院判決:印刷公司與發行公司簽訂的合同,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對于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發行公司在不具備報紙出版許可證的情況下與印刷公司簽訂合同,對合同無效負有70%的責任。印刷公司在接受發行公司委托印刷報紙過程中沒有嚴格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對合同無效負有30%的責任。因發行公司的過錯而使印刷公司遭受的損失,發行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評估印刷公司損失數額為233650元,法院最終判決發行公司賠償印刷公司損失163555元。

  案例教誡:印刷報紙必須驗證出版許可證

  對出版物印刷企業來講,這個案例頗值得借鑒。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有的印刷企業為了承攬業務,忽視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不能嚴格遵守“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托書”等規定。一旦委托單位以無出版許可證導致合同無效為由拒付印刷費,就會給印刷企業帶來損失!

  另外一點印刷企業可以借鑒用來自我保護的是:一旦企業碰到類似案件,可以以“合同無效導致損失”為由,尋求法律的保護,這樣或許一次訴訟就能解決問題。所幸,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印刷企業70%的損失,使企業不至于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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