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麗友等食品巨頭在南京遭遇“標簽門”
2010-04-02 09:46 來源:江蘇經濟報 責編:Victoria
- 摘要:
- 王金寶直接對這兩份文件提出了質疑,并坦言已經先后向國家質檢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和全國人大法工委相關負責人遞函,指出《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違背了《食品安全法》,并建議暫停實施,進行合法性審查。
【CPP114】訊:一起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卻牽連著南京市8家區級法院陸續收到的起訴狀,被告無一例外都是國內市場知名食品企業:好麗友、康師傅、上好佳、喜之郎、娃哈哈、達能……被起訴的理由大體相同:消費者購買其食品后,發現存在營養成分超標、食品標簽不合規、添加劑標示不清等問題,要求10倍賠償。昨天上午,這組訴訟中的首起案件在南京市雨花臺區法院開庭審理。
通用名之爭
引人注目的除了10倍索賠,還有被告的知名度:第一被告是麥德龍超市,第二被告是國際著名巧克力派“巨頭”、韓國食品企業四“大鱷”之一好麗友食品公司。南京消費者王金寶一口氣將這兩大巨頭一起訴諸法院,是因為他在麥德龍超市購買的好麗友派、蛋黃派等總糖含量超標、食品標簽特別是添加劑沒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標注。王金寶要求好麗友和麥德龍返還其購物款88.07元,支付購物款的10倍賠償。
爭論焦點最終落在食品添加劑如何標注上。王金寶首先祭出去年6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第42條規定:預包裝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在包裝標簽上標注其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而好麗友在三種食品配料中所標示的“膨松劑”、“乳化劑”、“穩定劑”等均屬于某一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且“食用香料”用的是簡單標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食品用加工助劑的通用名稱也沒有標示出來。
對此,好麗友辯稱,目前,食品添加劑國家標準中只有“具體名”與“功能類別名稱”,并沒有“通用名稱”的概念,企業無標準可以遵循。
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受質疑
好麗友拿出了兩份國家質檢總局在《食品安全法》實施后頒布的法規和文件。一是修改后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僅規定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應當”標注具體名稱,而對“膨松劑”、“乳化劑”和“穩定劑”卻規定“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代碼”。一是2009年10月22日頒布的《關于實施新修改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食品生產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產加工的食品可以繼續使用符合原規定要求的原有標識包裝”。
王金寶直接對這兩份文件提出了質疑,并坦言已經先后向國家質檢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和全國人大法工委相關負責人遞函,指出《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違背了《食品安全法》,并建議暫停實施,進行合法性審查。
王金寶的另一個身份是江蘇建康律師事務所主任,他正是這次組團訴訟知名食品企業的幕后策劃者。即便是在法庭上,他也毫不避諱自己發動這場10倍索賠風暴的“處心積慮”:“就是想通過公益訴訟,給這些知名食品企業狠狠提個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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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論焦點最終落在食品添加劑如何標注上。王金寶首先祭出去年6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第42條規定:預包裝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在包裝標簽上標注其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而好麗友在三種食品配料中所標示的“膨松劑”、“乳化劑”、“穩定劑”等均屬于某一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且“食用香料”用的是簡單標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食品用加工助劑的通用名稱也沒有標示出來。
對此,好麗友辯稱,目前,食品添加劑國家標準中只有“具體名”與“功能類別名稱”,并沒有“通用名稱”的概念,企業無標準可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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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麗友拿出了兩份國家質檢總局在《食品安全法》實施后頒布的法規和文件。一是修改后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僅規定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應當”標注具體名稱,而對“膨松劑”、“乳化劑”和“穩定劑”卻規定“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代碼”。一是2009年10月22日頒布的《關于實施新修改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食品生產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產加工的食品可以繼續使用符合原規定要求的原有標識包裝”。
王金寶直接對這兩份文件提出了質疑,并坦言已經先后向國家質檢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和全國人大法工委相關負責人遞函,指出《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違背了《食品安全法》,并建議暫停實施,進行合法性審查。
王金寶的另一個身份是江蘇建康律師事務所主任,他正是這次組團訴訟知名食品企業的幕后策劃者。即便是在法庭上,他也毫不避諱自己發動這場10倍索賠風暴的“處心積慮”:“就是想通過公益訴訟,給這些知名食品企業狠狠提個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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