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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杯廠員工致殘 單位未買工傷保險賠3萬

2010-05-31 09:55 來源:重慶商報 責編:喻小嘜

摘要:
法院認為,作為企業員工,吉某因公受傷事實清楚,無論其是否對工傷的發生存在過錯,都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于企業沒給吉某購買工傷保險,因此賠償責任應由有企業承擔。對于吉某要求企業支付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法院不予主張。最后,法院作出的判決結果與仲裁結果一致。

  【CPP114】訊員工因工傷致殘,企業沒和員工簽勞動合同,也沒買工傷保險,企業老板當了“賠匠”。近日,九龍坡區法院判決一老板賠償員工3萬余元。

  2009年2月18日,吉某進入紙杯廠上班,紙杯廠未與她簽訂勞動合同,6天后,吉某不慎在工作中受傷。傷愈出院的吉某被九龍坡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后來,吉某的傷殘等級被鑒定為十級。

  隨后,吉某因工傷待遇、勞動報酬爭議申請仲裁,提出企業未訂立書面合同,在停工留薪期應享受雙倍工資16500元,并要求紙杯廠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費用。仲裁結果為:紙杯廠向吉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費用3萬余元,并解除勞動關系;仲裁駁回了吉某雙倍工資要求。

  對此裁決,該企業老板不服,認為吉某在試用期工作中不按員工守則和相關規定操作機器,導致受傷,后又不配合治療擅自出院,加重了病情,導致傷殘,認為吉某應承擔全部責任,自己不應支付上述費用,遂于今年1月初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作為企業員工,吉某因公受傷事實清楚,無論其是否對工傷的發生存在過錯,都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于企業沒給吉某購買工傷保險,因此賠償責任應由有企業承擔。對于吉某要求企業支付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法院不予主張。最后,法院作出的判決結果與仲裁結果一致。

  法官說法

  工作一月沒簽合同單位付兩倍工資


  按照相關規定,吉某的停工留薪期為3個月,出事前其月平均工資為895.37元,低于其受傷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均工資的60%,因此在審理中,吉某的月平均工資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均工資的60%即1349.25元確認。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吉某受傷前在廠里工作僅6天,因此停工留薪期不能享受雙倍工資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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