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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產業侵權險境 搜索網站發展空間受限

2010-08-03 11:15 來源:法人 責編:喻小嘜

摘要:
“眾所周知,互聯網是沒有國界的,經營者希望自己處于一個比較寬松的法律環境之下,這是可以理解的。”于國富律師最后表示,與美國等國家的互聯網侵權法規相比,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互聯網專條”似乎過于嚴厲了。 

  于國富律師表示,在收到負面言論所涉及主體的通知之后,互聯網企業將面臨要么立即舉證證明他人發布的負面言論真實有效,并且并不侵犯他人權利;要么就立即刪除通知所涉及的內容。而前者對于互聯網企業來講,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一個比較極端的假設就是,如果每一個被批評的主體,都掌握了‘通知’寶劍,那么互聯網上可能會減少很多真實、中肯的評價,反而充斥沒有任何用處的濫美之詞。”于國富律師告訴《法人》記者。

  今年6月30日,上海市靜安法院對一度沸沸揚揚的“海運女”狀告“百度”名譽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百度刪除涉及當事人隱私權的圖片鏈接,刪除網站上保存的當事人個人信息,并須連續三天在百度首頁醒目位置刊登道歉聲明。

  作為一家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以搜索引擎服務為主業的互聯網公司,在首頁醒目位置道歉三天,恐怕對于百度聲譽及形象的影響是短期內難以消除的。

  當然,“互聯網專條”中也為網絡服務提供商擔責問題做出了一定的“緩沖”,其中有關“通知——刪除”原則就在一定程度上借鑒了網絡著作權領域中較為常見的“避風港原則”。

  “但需要注意的是,兩者的區別也是非常明顯的。”于國富律師表示,在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包含的“避風港原則”,規定了權利人須完成證明內容侵權的舉證責任后,網絡服務提供商才有義務刪除、屏蔽涉案內容。

  并且,該條例在規定“通知-刪除”制度的同時,還規定了“反通知”制度。即在互聯網服務商刪除、屏蔽相關內容的同時,允許涉案內容的提供者向服務商提供“反通知”,并舉證證明自己提供的內容不侵權。在接到“反通知”之后,服務商應當恢復被刪除、屏蔽的內容。

  而《侵權責任法》中的“互聯網專條”則沒有規定通知人的舉證責任,也沒有規定內容提供人的“反通知”權利和內容恢復制度。

  互聯網立法堪憂

  近年來,公眾經常能夠聽到、看到被冠于“互聯網第一案”頭銜的法律糾紛,例如“人肉搜索第一案”、“網絡侵權第一案”、“網絡盜版第一案”等等……鑒于互聯網產業爆炸式發展的特性,互聯網法律環境的完善與產業迅速發展之間形成了一種銜接不順的局面。

  于國富律師認為,由于我國的立法體系借鑒了大陸法系中的成文法體系,只有經過法定程序研討制定的法律才可以在司法實踐中起到決定作用,而法律的制定往往需要嚴格的程序和很長的時間,從而必然導致立法滯后于實踐。

  “曾經有一段時間,我們的互聯網立法非常短缺,法律盲區到處都是。”于國富律師對《法人》記者表示,不過隨著相關法律的不斷出臺,我國互聯網立法數量和質量均已經達到了比較高的水平。此外,我國有比較完善的“司法解釋”制度,對于暫時尚未立法的情況,我國司法系統往往會通過頒布“司法解釋”來填補空缺。例如,早在《侵權責任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頒行之前,我國就已經在使用相關司法解釋裁斷互聯網侵權案件,也取得了非常豐富的審判經驗。

  但于國富律師認為,對于互聯網產業的立法環境而言,我國仍有諸多不完善之處。例如我國針對互聯網企業的監管過于嚴格,作為新興的產業,如果在立法和司法上過于苛責,可能會導致產業在無國界的互聯網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

  上述互聯網廣告公司負責人對此也有類似觀點,他對《法人》記者表示,像互聯網此類新興的高科技產業,資金往往是企業優先的需求,他們也普遍受到各種投資基金的青睞。“但如果法律風險過大,就可能打擊投資者的投資熱情。”

  除此之外,我國法律對于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仍是空白。在互聯網侵權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侵犯他人隱私等行為造成的。由于立法的缺失,導致在個人隱私保護方面力度柔弱,許多網絡企業在侵犯隱私的指控面前也表現得非常茫然。

  “這些侵權行為的普遍存在,確有一定立法缺失的原因。我們呼吁國家盡快將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提到立法日程上來,解決法律盲區問題。”于國富律師表示!

  “人肉”或有必要

  在《侵權責任法》頒布之后,有關“網絡人肉搜索”行為是否侵權的問題也引發了各界的熱議,有觀點認為,“網絡人肉”行為涉嫌侵犯個人隱私,可能給當事人帶來工作、生活等諸多不便。但也有人提出,“網絡人肉搜索”并不一定全是壞事,比如之前引發各界強烈關注的“孫志剛事件”、“周久耕事件”等,就是因為網絡的傳播才推動了社會的進步。

  因此,諸如“網絡反腐“等行為也是重要的監督手段,如果“人肉”行為被禁止,可能不利于社會的發展。

  “通過人肉搜索,我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挖出事實真相。因此其本身并無天然的違法之處。只是那些希望通過人肉搜索手段達到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目的的行為,才是應該被法律所禁止的。”于國富律師告訴《法人》記者,比如在網絡發布尋親信息、協助司法辦案、通過網絡尋求幫助等行為,就并無不妥。

  于國富律師認為,“互聯網專條”的有關規定,可能會導致對正面的、積極的“人肉搜索”產生打壓,從而導致不利后果。

  “這還需要通過司法微調或者具體解釋來解決。”于國富律師表示。

  此外,涉嫌侵權的內容往往由個人出于種種目的發布,有時候如何查找發布者可能也面臨一些困難,如果發布者匿名發布或在網吧等公共場所發布,則可能面臨追責無門的情況。

  鑒于互聯網的海量信息,以及信息更迭的迅速性,如何根據發布者的不同目的、以及侵權內容所造成影響的多少來界定侵權行為的責任,也是執法者面臨的難題之一。

  “對于民事侵權行為來講,目前主要是被侵權人自行通過民間途徑調查取證,這時取證的難度就會非常大。”于國富律師表示,尤其是那些匿名發貼、網吧發貼的情況,基本無從查找直接侵權人。這也是為什么很多網絡侵權案件中,原告并未追究直接發布者的責任,而是直接把互聯網服務提供商起訴到法院的原因。

  “眾所周知,互聯網是沒有國界的,經營者希望自己處于一個比較寬松的法律環境之下,這是可以理解的。”于國富律師最后表示,與美國等國家的互聯網侵權法規相比,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互聯網專條”似乎過于嚴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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