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CLP法規對我國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2010-11-24 08:52 來源:標簽與貼標 責編:Victoria
- 摘要:
- 以甲醇的新舊標簽為例。原有分類是“高度可燃、有毒”,對應的危害描述是“高度可燃;吞食、和皮膚接觸以及吸入有毒;若吸入、接觸皮膚和吞食,會產生嚴重的不可逆的危險”。而在CLP法規要求下,分類需改為“可燃液體2類、急性毒性3類、有特異靶器官毒性”,危害描述需改為“易燃液體和蒸汽;吸入有毒;吞咽有毒;對器官造成損害”。同時,標志危害的圖標也要作出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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