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已公布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2011-04-01 10:03 來源:新華網 責編:王岑
- 摘要:
- 新聞出版總署網站31日公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對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提出了明確要求。
【CPP114】訊:新聞出版總署網站31日公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對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提出了明確要求。
根據規定第十七條,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外商投資審批手續。已經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出版物發行單位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應自開展網絡出版物發行業務15日內到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規定還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行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禁止內容的違禁出版物;各種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
此外,內部發行的出版物不得公開宣傳、陳列、展示、銷售。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統、本行業或者本單位內部免費分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行。
據悉,規定施行后,此前新聞出版總署和有關部門頒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及有關補充規定同時廢止,規定施行前與規定不一致的其他規定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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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第十七條,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外商投資審批手續。已經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出版物發行單位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應自開展網絡出版物發行業務15日內到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規定還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行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禁止內容的違禁出版物;各種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
此外,內部發行的出版物不得公開宣傳、陳列、展示、銷售。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統、本行業或者本單位內部免費分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行。
據悉,規定施行后,此前新聞出版總署和有關部門頒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及有關補充規定同時廢止,規定施行前與規定不一致的其他規定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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