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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9 09:05 來源:????? 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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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P114】訊:4月28日上午,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常務副總干事張洪波做客中經網文化名人訪,就知識產權保護以及數字出版物等相關問題談了自己的觀點。
“世界讀書日”與“世界圖書和版權日”不同
訪談中,張洪波首先解釋了一般人的一個誤區,就是很多人會把4月23日“世界讀書日”和4月26日“世界圖書和版權日”混淆,以為都是“世界讀書日”。他表示,兩個日子是不同的,4月23日由于是很多世界級的知名文學家、藝術家的誕辰,所以原教科文衛組織為了便于推廣文學領域大師的作品,使世界范圍內能夠更加廣泛的傳播這些作品,就把這天確定為“世界讀書日”,希望在這一天喚醒全社會,世界各民族對的閱讀興趣。后來,教科文衛組織又確定4月26日為“世界圖書和版權日”,因為版權的誕生和圖書是有緊密的關系,所以很容易把兩個日子混淆。
張洪波表示,因為中國的版權制度建立得比較晚。盡管近些年我們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我們在版權保護立法方面,版權保護的制度方面,版權的服務方面與國外相比,還是稍顯落后。比如說關于版權制度傳播方面,很多西方國家公眾的版權意識比較強,產業界的版權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比較強,在創新產業發展和版權保護制度利益平衡方面做得比較好。4月23日或者4月26日,都會有一些非常豐富的活動。而國內的公眾意識和產業界的版權意識這方面來講,需要進一步的提高。
文字著作權協會幫助作者維權
張洪波接著介紹了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的相關職能。他表示,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是非盈利的社會團體,協會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從事文字的著作權管理,在當前新技術、新傳播方式、新著作權的權利不斷出現的情況下,個人很難管理相關的權利或者很難從權利管理過程中獲得比較好的回報,于是國家版權局指導國內12家單位,比如中國作協、中國文聯、中國記協發起成立了文字著作權協會這樣的一個組織。目的是在新形勢下加強版權的保護,并且推廣作品。
張洪波表示,文字著作權協會主要有三方面的作用。第一,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是全國承擔報刊轉載和教科書法定許可,以及電臺電視臺法定許可稿酬收轉的法定機構。比如一個媒體發表的文章,被其他的媒體轉載,就應該獲得相應的稿費,如果轉載報刊找不到原作者,就應該把轉載的稿費按照一千字50元的標準,交給文字著作權協會,協會可以與原媒體聯系,找到作者轉付稿酬。另外還有數字網絡環境下進行一些工作,即通常所說的數字版權,數字版權包括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手機閱讀、手機報、電子書等等。協會可以跟幾大電子運營商和廠商談電子內容的授權許可,會幫助會員獲得數字版權的收益。
第三個主要的作用就是維權,當會員的權利被一些企業,或者使用者侵犯時,協會可以代表作者,以會員的名義跟侵權盜版的企業交涉,甚至通過法律手段維護會員的權力。張洪波表示,協會跟港澳臺和海外的相關著作權管理組織有廣泛的聯系,與香港、臺灣地區,美國和加拿大的組織都有合作,當簽訂了代理協議之后,協會可以代表這些組織向大陸的收取相關的版權費,也可以代表會員通過版權收取相關的費用。
張洪波談到,國際上也有著類似的組織,比如在國際上有一個組織叫國際影印復制權協會,美國有美國版權結算中心,澳大利亞有版權許可代理公司,加拿大、英國都有一個版權許可代理機構。
只是名稱不同,不管名稱怎樣,都是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組織,而且是專注于文字作品的集體管理組織。
當前著作權法處罰力度不夠
在談到著作權法時,張洪波表示,我們的《著作權法》雖然經歷了兩次修訂,但還有一些內容與現行社會的需求,技術的發展有一定差距。無論中國還是外國,立法肯定是滯后于社會的發展,這方面中國需要追趕其他國家的步伐,他認為,目前的《著作權法》有幾個方面需要進行修訂:首先是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相關,他談到,在北歐、挪威、瑞士這些國家的組織管理權可以延伸。如果不是會員的作者,使用者還有需要,集體管理組織可以授權使用非會員的作品,這是為了保護非會員的權利人合法享有權利,組織同時會采取公告的形式尋找作者、權利人,把收取的版權費轉付。但我們的《著作權法》卻沒有這樣的條款,張洪波表示,目前的數字版權、手機閱讀或者是電子閱讀器涉及到海量作品的授權問題,如果嚴格的依照法律規定,這些使用者,數字出版產業的生產廠商,渠道運營商就不能去傳播。所以我們應該明確集體管理組織有延伸的權利,管理非會員的作品。
另一個方面,盜版侵權的賠償標準很低,張洪波談到,西方國家對盜版的判決可能會使企業破產,國內現行《著作權法》卻做不到。目前的《著作權法》規定權利人可以舉證自己的實際損失,如果自己的實際損失無法證明的話,對方要提供非法所得,兩項無法證明的話就則法官自由裁定,判賠最高達到50萬元,50萬元是不足以達到遏制和打擊盜版的作用的。
“世界讀書日”與“世界圖書和版權日”不同
訪談中,張洪波首先解釋了一般人的一個誤區,就是很多人會把4月23日“世界讀書日”和4月26日“世界圖書和版權日”混淆,以為都是“世界讀書日”。他表示,兩個日子是不同的,4月23日由于是很多世界級的知名文學家、藝術家的誕辰,所以原教科文衛組織為了便于推廣文學領域大師的作品,使世界范圍內能夠更加廣泛的傳播這些作品,就把這天確定為“世界讀書日”,希望在這一天喚醒全社會,世界各民族對的閱讀興趣。后來,教科文衛組織又確定4月26日為“世界圖書和版權日”,因為版權的誕生和圖書是有緊密的關系,所以很容易把兩個日子混淆。
張洪波表示,因為中國的版權制度建立得比較晚。盡管近些年我們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我們在版權保護立法方面,版權保護的制度方面,版權的服務方面與國外相比,還是稍顯落后。比如說關于版權制度傳播方面,很多西方國家公眾的版權意識比較強,產業界的版權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比較強,在創新產業發展和版權保護制度利益平衡方面做得比較好。4月23日或者4月26日,都會有一些非常豐富的活動。而國內的公眾意識和產業界的版權意識這方面來講,需要進一步的提高。
文字著作權協會幫助作者維權
張洪波接著介紹了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的相關職能。他表示,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是非盈利的社會團體,協會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從事文字的著作權管理,在當前新技術、新傳播方式、新著作權的權利不斷出現的情況下,個人很難管理相關的權利或者很難從權利管理過程中獲得比較好的回報,于是國家版權局指導國內12家單位,比如中國作協、中國文聯、中國記協發起成立了文字著作權協會這樣的一個組織。目的是在新形勢下加強版權的保護,并且推廣作品。
張洪波表示,文字著作權協會主要有三方面的作用。第一,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是全國承擔報刊轉載和教科書法定許可,以及電臺電視臺法定許可稿酬收轉的法定機構。比如一個媒體發表的文章,被其他的媒體轉載,就應該獲得相應的稿費,如果轉載報刊找不到原作者,就應該把轉載的稿費按照一千字50元的標準,交給文字著作權協會,協會可以與原媒體聯系,找到作者轉付稿酬。另外還有數字網絡環境下進行一些工作,即通常所說的數字版權,數字版權包括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手機閱讀、手機報、電子書等等。協會可以跟幾大電子運營商和廠商談電子內容的授權許可,會幫助會員獲得數字版權的收益。
第三個主要的作用就是維權,當會員的權利被一些企業,或者使用者侵犯時,協會可以代表作者,以會員的名義跟侵權盜版的企業交涉,甚至通過法律手段維護會員的權力。張洪波表示,協會跟港澳臺和海外的相關著作權管理組織有廣泛的聯系,與香港、臺灣地區,美國和加拿大的組織都有合作,當簽訂了代理協議之后,協會可以代表這些組織向大陸的收取相關的版權費,也可以代表會員通過版權收取相關的費用。
張洪波談到,國際上也有著類似的組織,比如在國際上有一個組織叫國際影印復制權協會,美國有美國版權結算中心,澳大利亞有版權許可代理公司,加拿大、英國都有一個版權許可代理機構。
只是名稱不同,不管名稱怎樣,都是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組織,而且是專注于文字作品的集體管理組織。
當前著作權法處罰力度不夠
在談到著作權法時,張洪波表示,我們的《著作權法》雖然經歷了兩次修訂,但還有一些內容與現行社會的需求,技術的發展有一定差距。無論中國還是外國,立法肯定是滯后于社會的發展,這方面中國需要追趕其他國家的步伐,他認為,目前的《著作權法》有幾個方面需要進行修訂:首先是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相關,他談到,在北歐、挪威、瑞士這些國家的組織管理權可以延伸。如果不是會員的作者,使用者還有需要,集體管理組織可以授權使用非會員的作品,這是為了保護非會員的權利人合法享有權利,組織同時會采取公告的形式尋找作者、權利人,把收取的版權費轉付。但我們的《著作權法》卻沒有這樣的條款,張洪波表示,目前的數字版權、手機閱讀或者是電子閱讀器涉及到海量作品的授權問題,如果嚴格的依照法律規定,這些使用者,數字出版產業的生產廠商,渠道運營商就不能去傳播。所以我們應該明確集體管理組織有延伸的權利,管理非會員的作品。
另一個方面,盜版侵權的賠償標準很低,張洪波談到,西方國家對盜版的判決可能會使企業破產,國內現行《著作權法》卻做不到。目前的《著作權法》規定權利人可以舉證自己的實際損失,如果自己的實際損失無法證明的話,對方要提供非法所得,兩項無法證明的話就則法官自由裁定,判賠最高達到50萬元,50萬元是不足以達到遏制和打擊盜版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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