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標簽須加貼警示標識
2011-06-13 08:49 來源:新民晚報 責編:Victoria
- 摘要:
- 上海市食藥監管局昨發通知,要求相關藥品生產企業嚴禁向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國家公布的“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的藥品。此外,今年6月底前,藥企須在出廠藥品標簽上加印或加貼“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等警示標識。
【CPP114】訊:上海市食藥監管局昨發通知,要求相關藥品生產企業嚴禁向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國家公布的“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的藥品。此外,今年6月底前,藥企須在出廠藥品標簽上加印或加貼“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等警示標識。
通知指出,藥品生產企業未經批準不得接受藥品委托生產,不得在藥品生產車間(生產線)生產其他非藥品類產品。特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進一步加強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生產(需用)計劃,嚴格按規定渠道銷售,杜絕流入非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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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藥品生產企業未經批準不得接受藥品委托生產,不得在藥品生產車間(生產線)生產其他非藥品類產品。特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進一步加強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生產(需用)計劃,嚴格按規定渠道銷售,杜絕流入非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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