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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出版現狀:在刀鋒上跳舞

2011-08-15 09:30 來源:IT時報 責編:張招偉

摘要:
數字出版是大勢所趨,這是業界人士的共識。在國外,數字產品的收入在出版機構的整體收入中占據了越來越高的比重,如著名的出版與傳媒機構,英國培生集團今年上半年數字產品收入占比達到33%,去年底占比為29%。
  【CPP114】訊:數字出版是大勢所趨,這是業界人士的共識。在國外,數字產品的收入在出版機構的整體收入中占據了越來越高的比重,如著名的出版與傳媒機構,英國培生集團今年上半年數字產品收入占比達到33%,去年底占比為29%。在國內,根據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發布的《2010—2011年中國數字出版年度報告》,2010年數字出版產業總體收入達到1051億元,是2006年的5倍,年增速為49.73%。數字出版發展迅猛,但是現在面臨的阻礙因素不少,是否能突破這些障礙,將是數字出版業未來能否健康發展的關鍵。
  
  IT時報記者錢立富郝俊慧
  
  1、侵權盜版最大的毒瘤
  
  在一些出版界人士和作家看來,目前數字出版的進程中,版權問題是最大的制約因素。版權保護和數字出版產業發展是相輔相成的關系,離開了版權保護,數字出版產業無法健康發展。
  
  沒有版權沒有未來
  
  嚴格意義上來說,目前我國的數字出版業并不如數字顯示的那樣美好。“通常我們所說的數字出版應該以數字圖書、報紙、期刊為主,而這樣的數字出版產值很小”,文著協常務副總干事張洪波對《IT時報》記者表示。記者注意到,在1051億元的產值中,網絡游戲為323.7億,互聯網廣告為321.2億,占據大頭,而電子書、數字期刊、數字報紙三者的收入總和僅為38.29億,占整體收入的比例僅為3.6%。
  
  “很多數字出版企業是在刀鋒上跳舞,這種建立在沙灘上的數字出版基礎很薄弱”,張洪波表示,沒有完善的版權保護機制,國內的數字出版很難做大。他稱,現在數字出版中的版權侵權問題比較普遍,侵權人違法成本低而受益大,權利人維權成本高,法院判賠標準過低,導致數字出版版權侵權糾紛不斷,類似百度文庫的大規模侵權是對產業界的不正當競爭和市場秩序的破壞。
  
  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院長郝振省此前也表示,目前數字期刊、網絡原創文學、電子書等許多數字出版業務都面臨版權問題,而現階段數字出版的版權保護機制(包括技術手段、授權模式和保護體系等)的建立尚不完善。他認為,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讓數字出版侵權案件面臨取證難、認定難、維權成本高等問題。版權問題已成為阻礙數字出版發展的巨大瓶頸,缺乏可靠的版權保護機制,將阻礙數字出版產業健康發展。
  
  告不倒的百度、蘋果
  
  近年來,國內版權人在維護自己的權益上動作頻頻,但是效果并不明顯。
  
  去年底一場大規模的討伐百度行動掀起,盛大文學、文著協、磨鐵圖書發表了聯合聲明,稱將與百度文庫的侵權盜版行為斗爭到底。接著今年3.15期間,韓寒、賈平凹等50名作家第一次攜起手來,怒斥百度是“史上最大侵權盜版商”。之后,雙方之間進行了談判,百度方面承諾刪除百度文庫內未授權作品。但是過了一段時間,作家們又發現盜版作品重新出現在百度文庫內。今年7月,作家維權聯盟成立,矛頭不僅指向百度,也指向了蘋果公司。
  
  在作家當中,湖南作家朱金泰有些“另類”,他沒有和其他版權人聯手,而是一個人走在維權路上。“版權問題不解決,不僅傷害作家的利益,對于數字圖書乃至整個數字出版業都是極大的傷害,僅僅抗議是不行的,必須要采取行動”。因為發現自己的作品《趕尸筆記》在百度文庫中出現大量盜版,今年初朱金泰委托律師將百度告上法庭,4月他獲賠2萬元。“但我沒想到的是,之后百度文庫中又有了我的作品,這不是欺負人嗎”,朱金泰對記者說道。于是他委托律師再次向百度發去律師函,并且向北京市版權部門進行了申訴,“他們查過后,說沒看到盜版作品”。朱金泰的代理律師孫相元對記者表示,他下周將去北京起訴百度。實際上,他這次去北京不僅僅為朱金泰維權,“除了朱金泰的《趕尸筆記》,還有作家唐達天的作品《后臺》,以及一本計算機類書籍,總共索賠金額大概10萬元左右。”除了告百度,孫相元這次還要告蘋果公司,因為APPStore上也出現了《趕尸筆記》的盜版作品。
  
  “現在版權人維權真的很艱難,效果不明顯。不解決版權問題,數字出版沒有出路,作家們會感到很恐懼”,朱金泰說道。感嘆維權難的不僅是他,還有《作家3.15討伐百度檄文》的起草者、作家維權聯盟成員慕容雪村,他稱深知維權道路的艱難,“無論是百度還是蘋果,與兩者打官司都不會是件容易的事情。”
  
  2、法律法規保護數字版權力度不夠
  
  版權問題再難,也要解決,否則國內的數字出版無法健康發展。但是如何解決版權問題?關鍵還是要健全數字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規,大幅提升違規侵權的成本。
  
  “侵權違規成本低,版權人獲賠少,所以現在很多權利人即使被侵權了也不愿意去打官司”,朱金泰說道。
  
  律師孫相元對記者表示,現在法院在處理版權官司時,主要依據的是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主要內容是“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50萬元的上限處罰實際上并不重,跟國外的處罰力度沒法比。”孫相元說道。
  
  張洪波也認為目前我國對盜版侵權的賠償標準過低,他談到,西方國家對盜版的判決可能會使企業破產,國內現行《著作權法》卻做不到。目前的《著作權法》規定權利人可以舉證自己的實際損失,如果自己的實際損失無法證明的話,對方要提供非法所得,兩項無法證明的話就則法官自由裁定,判賠最高達到50萬元,50萬元是不足以達到遏制和打擊盜版的作用的。
  
  即使50萬元的上限不算高,參考以往的案例,依然很少見到版權侵權企業被判罰50萬元。“在權利人利益受損和侵權人受益多少無法具體衡量的情況下,法官自由裁定。對權利人的賠償一般是按照稿費標準來計算的,比如說千字30元,一本30萬字的作品獲賠只有1萬元。”孫相元說道。另外,因為訴訟額越大,訴訟費也越高,這使得很多權利人“不愿意”索賠過高,“索賠額為4萬元,就要交800元的訴訟費。不像桑蘭在美國訴訟,索賠18億美元,訴訟費也不高”,孫相元說道。
  
  張洪波建議在修訂后的《著作權法》中規定最低賠償數額,而不設上限,這樣才更能激發權利人的維權積極性。實際上,近年來出版界對修改《著作權法》的呼聲相當大,今年兩會期間多名代表委員提出意見,建議對于賠償數額要設立一個起點,建議起點定于2萬-5萬之間,并建議增加“懲罰性賠償條款”。
  
  華東師范大學傳播學院傳播學系老師肖洋認為,在我國對紙質產品的稿費有統一的付費標準,但是對網上轉載的海量信息資源卻沒有制定統一的標準,這不利于數字版權保護,應盡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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