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公司疑逃避長期合同辭退元老職工
2011-10-13 09:27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責編:王岑
- 摘要:
- 不少企業糾結于是否和員工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用人單位要和勞動者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CPP114】訊:原告:廣州某包裝有限公司
被告:陳某
案由:勞動合同糾紛
廣州某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包裝公司)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入職9年的員工陳某的勞動合同。陳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法院。此案經兩次審判,原審法院和二審法院都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依據不足,應向陳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6萬余元。
員工被辭引發訴訟
2001年11月,陳某到包裝公司工作。2007年12月,包裝公司與陳某簽訂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陳某的工作崗位為織嘜部副主管。2010年5月,包裝公司向陳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根據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因自身失職行為造成公司損失5000元以上的,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經濟補償金”,因陳某嚴重失職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公司決定從2010年5月14日起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
陳某不服,在離職后向廣州市番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包裝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90151元,支付代通知金5303元,補繳2001年12月至2008年12月的住房公積金。2010年8月10日,該仲裁委員會裁決包裝公司向陳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37121元、賠償金26515元。包裝公司不服仲裁裁決,遂訴至廣州市番禺區法院。
法庭辯論各執一詞
在法庭上,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成為雙方辯論的焦點。
包裝公司稱,其版卡房在2010年4月4日丟失100份左右的版卡,作為織嘜部副主管的陳某獲悉后沒有采取補救措施,也沒有向上級匯報,刻意隱瞞事實真相。同年4月8日,因陳某工作疏忽、嚴重不負責任,導致576份版卡數據被人為惡意刪除,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屬于“嚴重失職、嚴重違紀行為”。據此,包裝公司即時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也無須向陳某支付賠償金。對此,包裝公司提供了賬號申請表、用戶申請表、保證書,擬證明陳某對版房的版卡有使用的權利和保管的義務;還提供了報警回執、員工面談記錄、經濟損失統計表、公司工會出具的證明,擬證明陳某因嚴重失職造成公司重大損害。
陳某則認為其不具有管理版卡網絡數據的職責,公司丟失的數據并非版卡數據而是存放數據的索引。丟失的數據可以通過人工對照進行修復,以前也有類似的現象。丟失數據只是包裝公司辭退自己的借口,真正的原因是自己的工作時間長,幾乎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年限,公司也辭退了很多工作時間長的員工。
依據不足員工獲賠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有關規定,包裝公司對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應負舉證責任。從包裝公司主張的事實及舉證情況看,無法證明版卡數據丟失系陳某直接造成。包裝公司認為陳某嚴重失職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故不能確認陳某對版卡數據丟失事件負有管理失職的責任。另外,包裝公司提交的經濟損失統計表系其單方制作,也不足以客觀反映版卡數據丟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包裝公司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事實依據不足,應向陳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008年1月1日之后陳某在包裝公司處的工作年限為2年零4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賠償金為2.5個月工資的2倍即26515元(5303元/月×2.5個月×2)。2008年1月1日之前陳某在包裝公司處的工作年限為6年零1個月,參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賠償金為7個月工資即37121元(5303元/月×7個月)。因此,包裝公司應向陳某支付賠償金共計63636元。
被告:陳某
案由:勞動合同糾紛
廣州某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包裝公司)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入職9年的員工陳某的勞動合同。陳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法院。此案經兩次審判,原審法院和二審法院都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依據不足,應向陳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6萬余元。
員工被辭引發訴訟
2001年11月,陳某到包裝公司工作。2007年12月,包裝公司與陳某簽訂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陳某的工作崗位為織嘜部副主管。2010年5月,包裝公司向陳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根據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因自身失職行為造成公司損失5000元以上的,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經濟補償金”,因陳某嚴重失職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公司決定從2010年5月14日起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
陳某不服,在離職后向廣州市番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包裝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90151元,支付代通知金5303元,補繳2001年12月至2008年12月的住房公積金。2010年8月10日,該仲裁委員會裁決包裝公司向陳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37121元、賠償金26515元。包裝公司不服仲裁裁決,遂訴至廣州市番禺區法院。
法庭辯論各執一詞
在法庭上,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成為雙方辯論的焦點。
包裝公司稱,其版卡房在2010年4月4日丟失100份左右的版卡,作為織嘜部副主管的陳某獲悉后沒有采取補救措施,也沒有向上級匯報,刻意隱瞞事實真相。同年4月8日,因陳某工作疏忽、嚴重不負責任,導致576份版卡數據被人為惡意刪除,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屬于“嚴重失職、嚴重違紀行為”。據此,包裝公司即時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也無須向陳某支付賠償金。對此,包裝公司提供了賬號申請表、用戶申請表、保證書,擬證明陳某對版房的版卡有使用的權利和保管的義務;還提供了報警回執、員工面談記錄、經濟損失統計表、公司工會出具的證明,擬證明陳某因嚴重失職造成公司重大損害。
陳某則認為其不具有管理版卡網絡數據的職責,公司丟失的數據并非版卡數據而是存放數據的索引。丟失的數據可以通過人工對照進行修復,以前也有類似的現象。丟失數據只是包裝公司辭退自己的借口,真正的原因是自己的工作時間長,幾乎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年限,公司也辭退了很多工作時間長的員工。
依據不足員工獲賠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有關規定,包裝公司對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應負舉證責任。從包裝公司主張的事實及舉證情況看,無法證明版卡數據丟失系陳某直接造成。包裝公司認為陳某嚴重失職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故不能確認陳某對版卡數據丟失事件負有管理失職的責任。另外,包裝公司提交的經濟損失統計表系其單方制作,也不足以客觀反映版卡數據丟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包裝公司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事實依據不足,應向陳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008年1月1日之后陳某在包裝公司處的工作年限為2年零4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賠償金為2.5個月工資的2倍即26515元(5303元/月×2.5個月×2)。2008年1月1日之前陳某在包裝公司處的工作年限為6年零1個月,參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賠償金為7個月工資即37121元(5303元/月×7個月)。因此,包裝公司應向陳某支付賠償金共計63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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