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熱水器漏電致印刷工身亡 雙方均應擔責
2011-12-06 11:57 來源:《勞動午報》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李某于2011年2月被聘入北京某印刷公司工作,任印刷機助理一職,該公司負責李某平日的食宿。2011年6月16日晚10時,李某在公司安排的洗澡房用臉盆接熱水準備使用過程中,由于熱水器漏電導致李某死亡。后經公安機關鑒定,李某系電擊死亡。
【CPP114】訊:昨天,一起因公司熱水器漏電致員工當場身亡引發的賠償案結案,法官認為,公司和員工雙方均應承擔部分責任。
李某于2011年2月被聘入北京某印刷公司工作,任印刷機助理一職,該公司負責李某平日的食宿。2011年6月16日晚10時,李某在公司安排的洗澡房用臉盆接熱水準備使用過程中,由于熱水器漏電導致李某死亡。后經公安機關鑒定,李某系電擊死亡。
北京某印刷公司稱,李某與公司確實是存在勞動關系,但是事發地點不是洗澡房,公司只提供食宿,職工都是外出洗澡。在事發現場,盆里沒有水,毛巾也是干的,李某在房間里實施了不當行為才導致事故的發生。
那么,北京某印刷公司是否應對李某的死亡承擔責任呢?
大興法院周麗法官認為:從本案事發地點來看,李某受電擊的地方并非北京某印刷公司提供的專為員工洗澡的場所。但公司對員工使用該場所的熱水器進行洗澡未進行嚴格的限制,且提供的熱水器存在漏電隱患,這些行為與李某的死亡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該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李某明知熱水器存在漏電隱患,依然使用熱水器洗澡,將自己至于危險境地,其對損害的發生亦有過錯,可適當減輕北京某印刷公司的賠償責任。綜合案件情況,由印刷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較為適宜。
李某于2011年2月被聘入北京某印刷公司工作,任印刷機助理一職,該公司負責李某平日的食宿。2011年6月16日晚10時,李某在公司安排的洗澡房用臉盆接熱水準備使用過程中,由于熱水器漏電導致李某死亡。后經公安機關鑒定,李某系電擊死亡。
北京某印刷公司稱,李某與公司確實是存在勞動關系,但是事發地點不是洗澡房,公司只提供食宿,職工都是外出洗澡。在事發現場,盆里沒有水,毛巾也是干的,李某在房間里實施了不當行為才導致事故的發生。
那么,北京某印刷公司是否應對李某的死亡承擔責任呢?
大興法院周麗法官認為:從本案事發地點來看,李某受電擊的地方并非北京某印刷公司提供的專為員工洗澡的場所。但公司對員工使用該場所的熱水器進行洗澡未進行嚴格的限制,且提供的熱水器存在漏電隱患,這些行為與李某的死亡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該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李某明知熱水器存在漏電隱患,依然使用熱水器洗澡,將自己至于危險境地,其對損害的發生亦有過錯,可適當減輕北京某印刷公司的賠償責任。綜合案件情況,由印刷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較為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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