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享契稅減免優惠政策
2012-02-06 09:04 來源:新華社 責編:王岑
- 摘要:
- 2月2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通知,明確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免征或減半征收契稅政策,主要涉及企業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權(股份)轉讓、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業出售、企業破產、事業單位改制等。
【CPP114】訊:2月2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通知,明確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免征或減半征收契稅政策,主要涉及企業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權(股份)轉讓、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業出售、企業破產、事業單位改制等。
根據通知,非公司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此外,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對于事業單位改制,通知明確,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后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后的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事業單位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該通知執行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根據通知,非公司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此外,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對于事業單位改制,通知明確,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后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后的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事業單位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該通知執行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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