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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署談避風港適用原則:純技術不包括主觀因素

2012-04-26 08:42 來源:新浪科技 責編:王岑

摘要:
4月25日午間消息,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以下簡稱版署)在今日召開的《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媒體互動會上表示,新著作權法草案規定的避風港原則是否適用,主要的判定標準在與一項技術在應用中有沒有加入主觀因素。
  【CPP114】訊:4月25日午間消息,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以下簡稱版署)在今日召開的《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媒體互動會上表示,新著作權法草案規定的避風港原則是否適用,主要的判定標準在與一項技術在應用中有沒有加入主觀因素。
  
  近日,版署提出的《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草案,引起了相關各方的激烈爭議,其中就包括草案第六十九條涉及到的互聯網服務“避風港原則”。有激烈的觀點認為,這一條款對于網絡盜版行為歸于縱容,不利于版權作品的網絡權益維護。
  
  第六十九條規定如下: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書面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著作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版署政策法規司司長王自強今日解釋稱,六十九條實際規定了三個條款:一是技術服務商不承擔審查責任,二是通知與反通知,三是明知和應知應該承擔的責任。
  
  王自強指出,與歐美等地的避風港原則相比,《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草案更加嚴格。而這體現在對“單純技術”的要求。如何判定是否單純?他舉例說不同的服務商應用同一技術手段,應呈現出一致的結果,其中不一樣的那個就是加入的主觀因素。
  
  “只要加入了主觀因素,就不適用于六十九條”,王自強表示。
  
  王自強進一步表示,之所以不要求技術服務商承擔審查責任,是因為目前缺乏合適的審查依據,使得這一要求缺乏實際的操作可行性。與此同時,他也強調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并非將因此肆無忌憚,而是需要承擔應知、通知-刪除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版署作為草案的起草者,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題的代言人,而是不同利益者的協調與平衡者,我們既要保護治理創造,也要鼓勵知識傳播”,王自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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