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草案引發利益互掐 行業宿命難解
2012-05-14 09:06 來源:經濟觀察報 責編:王岑
- 摘要:
- 陽光明媚的午后,這家位于798的咖啡館依然人潮涌動,來來往往的文藝青年穿梭于這里,不時能聽到酒杯碰撞和大笑的聲音,小柯一進門,年輕的服務員便挨個和他打招呼,他顯然是個常客,因為咖啡館的對面便是他的新舞臺——小柯劇場。
【CPP114】訊:陽光明媚的午后,這家位于798的咖啡館依然人潮涌動,來來往往的文藝青年穿梭于這里,不時能聽到酒杯碰撞和大笑的聲音,小柯一進門,年輕的服務員便挨個和他打招呼,他顯然是個?停驗榭Х瑞^的對面便是他的新舞臺——小柯劇場。
“音樂應該是屬于舞臺的。”小柯慢騰騰地點燃雪茄,強調自己從未離開音樂,但他卻在這個春天開起了劇場,動機很簡單:“能不能讓音樂自謀生路?既然版權跟我們沒太大關系,那能否不依靠版權,靠音樂本身的市場,使音樂更好地發展?”所以他把小柯劇場看作理想的產物,目的是讓音樂回到最初始的傳播狀態——舞臺。
“這么多年,逼得我這么一個愛音樂的人不得不去經商。”小柯的自嘲和版權有關,就在前些天,他再次接到歌唱家谷建芬的電話,提醒他關注最近《著作權法》修改草案。
作為老一代著名音樂人代表,谷建芬近些年將很多精力放在了音樂作品維權上。在谷建芬做人大代表的十多年里,每次提案都跟版權有關。一次人大會議上,有個代表指著她罵:“谷建芬你要臉嗎,你怎么老要錢,怎么不學雷鋒?!”為版權抗爭了近30年的谷建芬這次有些絕望:“我的心已死,版權問題要在自己有生之年解決,不太可能。”
然而,這位自稱對版權問題已經“死心”的老人,現在不得不又站了出來,原因正是她提醒小柯關注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3月31日,國家版權局31日發出通知,公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其中一些條文的變動讓谷建芬等許多音樂人變得緊張起來。
新規
新的“修改草案”第46條規定:在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需要滿足的條件中,包括第48條規定的,可以通過向音樂作品的集體管理組織支付費用的方式來獲得音樂作品的版權,而不需要通知著作權人。“草案”第46條和第48條最先點燃了音樂人的怒火。音樂人對這兩條規定的質疑集中在音樂作品錄音法定許可制度:為何要刪除現行法律中“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且為錄音制品加上3個月的期限,時間是否合理?
鳥人藝術CEO,唱工委副理事長周亞平稱,3個月很難讓一首歌曲達到流行的程度,獲得市場競爭的優勢。李廣平認為,一首歌如果要紅,至少需要3年的時間,3個月的規定會影響唱片業的生存。宋柯更是疾呼。“這只會導致創作者失去創作的動力,又不能自己定價,作品誰想用都可以,何苦要寫出好歌?缺乏這個動力,音樂工業的基礎就被擊垮了。”
對草案第46條和第48條的爭論還未結束,音樂人們即發現了更危險的“深水炸彈”。草案第60條規定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音樂界反應最為強烈,認為該條與草案第70條相配合,“極大強化了集體管理組織的壟斷地位”,客觀上剝奪了權利人的許可權和定價權。草案第70條規定:“使用者依照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的合同或法律規定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對權利人就同一權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訴訟,不承擔賠償責任”。
音樂人宋柯稱,“這意味著任何使用者只要先和集體管理組織簽廉價合同,就可以避開權利人,肆意使用任何優質版權,并且規避高額賠償。”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產業發展的必由之路之一,從制度設計上沒有太多爭議。作為著作權人和使用者之間的紐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國外已有二百多年歷史。雖然各國相關立法不同,但其存在的價值廣受認同,既可解決著作權人維權的難題,也能有效解決使用者面對海量作品授權的問題,降低交易成本。如在背景音樂、卡拉OK、數字版權授權收費中,都發揮了有效作用。但中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個根本性的、爭論最大的節點,在于行政壟斷。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研究會副會長李順德稱,按照國外的定義,集體管理組織本是一個民間的非盈利組織,不應帶有任何官方色彩,但中國卻成為特例,在其成立和運行集體管理組織中,因涉及到行政權利的植入,難免遭到外界質疑。盡管國際版權局在公開的場合一再聲明和集體管理組織沒有任何直接關系,但版權局作為直接監管和審批機關,其在人員的實際安排和調動上和集管組織有著直接的聯系。
李順德認為,這次矛盾的核心主要集中在集體管理,由于原來集體管理組織運行得不太正常,與相關的權利人矛盾較大,這些問題還沒有很好地解決,又延伸了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無疑會導致矛盾的激化。
“目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主要是壟斷與不透明,運作、財務支出、分配都不透明。”李順德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參照國外集體管理組織的成功做法本沒錯,但必須客觀考慮到是否符合中國現實,能否被權利人接受和理解。目前最大的問題則是集體管理組織急需解決自身存在的問題。
集管“亂象”
小柯2000年加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目前擔任音著協理事,十年的時間,他曾粗略統計從音著協拿到的版權收入不到10萬,但他從不知曉任何一筆和自己作品有關的任何信息,只是時不時會收到音著協給代辦的銀行卡打入的款項。
“音樂應該是屬于舞臺的。”小柯慢騰騰地點燃雪茄,強調自己從未離開音樂,但他卻在這個春天開起了劇場,動機很簡單:“能不能讓音樂自謀生路?既然版權跟我們沒太大關系,那能否不依靠版權,靠音樂本身的市場,使音樂更好地發展?”所以他把小柯劇場看作理想的產物,目的是讓音樂回到最初始的傳播狀態——舞臺。
“這么多年,逼得我這么一個愛音樂的人不得不去經商。”小柯的自嘲和版權有關,就在前些天,他再次接到歌唱家谷建芬的電話,提醒他關注最近《著作權法》修改草案。
作為老一代著名音樂人代表,谷建芬近些年將很多精力放在了音樂作品維權上。在谷建芬做人大代表的十多年里,每次提案都跟版權有關。一次人大會議上,有個代表指著她罵:“谷建芬你要臉嗎,你怎么老要錢,怎么不學雷鋒?!”為版權抗爭了近30年的谷建芬這次有些絕望:“我的心已死,版權問題要在自己有生之年解決,不太可能。”
然而,這位自稱對版權問題已經“死心”的老人,現在不得不又站了出來,原因正是她提醒小柯關注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3月31日,國家版權局31日發出通知,公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其中一些條文的變動讓谷建芬等許多音樂人變得緊張起來。
新規
新的“修改草案”第46條規定:在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需要滿足的條件中,包括第48條規定的,可以通過向音樂作品的集體管理組織支付費用的方式來獲得音樂作品的版權,而不需要通知著作權人。“草案”第46條和第48條最先點燃了音樂人的怒火。音樂人對這兩條規定的質疑集中在音樂作品錄音法定許可制度:為何要刪除現行法律中“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且為錄音制品加上3個月的期限,時間是否合理?
鳥人藝術CEO,唱工委副理事長周亞平稱,3個月很難讓一首歌曲達到流行的程度,獲得市場競爭的優勢。李廣平認為,一首歌如果要紅,至少需要3年的時間,3個月的規定會影響唱片業的生存。宋柯更是疾呼。“這只會導致創作者失去創作的動力,又不能自己定價,作品誰想用都可以,何苦要寫出好歌?缺乏這個動力,音樂工業的基礎就被擊垮了。”
對草案第46條和第48條的爭論還未結束,音樂人們即發現了更危險的“深水炸彈”。草案第60條規定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音樂界反應最為強烈,認為該條與草案第70條相配合,“極大強化了集體管理組織的壟斷地位”,客觀上剝奪了權利人的許可權和定價權。草案第70條規定:“使用者依照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的合同或法律規定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對權利人就同一權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訴訟,不承擔賠償責任”。
音樂人宋柯稱,“這意味著任何使用者只要先和集體管理組織簽廉價合同,就可以避開權利人,肆意使用任何優質版權,并且規避高額賠償。”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產業發展的必由之路之一,從制度設計上沒有太多爭議。作為著作權人和使用者之間的紐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國外已有二百多年歷史。雖然各國相關立法不同,但其存在的價值廣受認同,既可解決著作權人維權的難題,也能有效解決使用者面對海量作品授權的問題,降低交易成本。如在背景音樂、卡拉OK、數字版權授權收費中,都發揮了有效作用。但中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個根本性的、爭論最大的節點,在于行政壟斷。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研究會副會長李順德稱,按照國外的定義,集體管理組織本是一個民間的非盈利組織,不應帶有任何官方色彩,但中國卻成為特例,在其成立和運行集體管理組織中,因涉及到行政權利的植入,難免遭到外界質疑。盡管國際版權局在公開的場合一再聲明和集體管理組織沒有任何直接關系,但版權局作為直接監管和審批機關,其在人員的實際安排和調動上和集管組織有著直接的聯系。
李順德認為,這次矛盾的核心主要集中在集體管理,由于原來集體管理組織運行得不太正常,與相關的權利人矛盾較大,這些問題還沒有很好地解決,又延伸了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無疑會導致矛盾的激化。
“目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主要是壟斷與不透明,運作、財務支出、分配都不透明。”李順德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參照國外集體管理組織的成功做法本沒錯,但必須客觀考慮到是否符合中國現實,能否被權利人接受和理解。目前最大的問題則是集體管理組織急需解決自身存在的問題。
集管“亂象”
小柯2000年加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目前擔任音著協理事,十年的時間,他曾粗略統計從音著協拿到的版權收入不到10萬,但他從不知曉任何一筆和自己作品有關的任何信息,只是時不時會收到音著協給代辦的銀行卡打入的款項。
- 相關新聞:
- ·國際縱覽:對比國內外著作權保護制度 2012.04.28
- ·字體行業呼吁修改《著作權法》草案 2012.04.27
- ·2011年中國知識產權發展狀況發布 2012.04.26
- 關于我們|聯系方式|誠聘英才|幫助中心|意見反饋|版權聲明|媒體秀|渠道代理
- 滬ICP備18018458號-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