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小作坊食品須在標簽注明
2012-07-26 09:42 來源:東南快報 責編:陳培
- 摘要: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生產嬰幼兒輔助食品、乳制品、飲料、罐頭、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風險食品和非傳統食品。
【CPP114】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生產嬰幼兒輔助食品、乳制品、飲料、罐頭、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風險食品和非傳統食品。
省政府昨日發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將通過多項措施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辦法將于8月1日起施行。
不得設置在居住場所
據介紹,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獨立的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規模較小,生產條件簡單,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前店后廠(坊)、現做現賣、農產品初加工、餐飲配送等食品加工經營行為。按照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設置在住宅等居住場所,但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除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要取得生產加工條件核準證和營業執照后才能生產經營,且要在明顯位置張掛。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條件核準證書有效期為3年。此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還必須有持續清潔衛生的生產條件,防止污染食品。比如生產加工區和生活區要按要求隔離等。只能按食品目錄生產今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要實行目錄管理,具體食品品種目錄由設區市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小作坊如果生產目錄以外的食品,將由縣以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目前雖然目錄尚未確定,但可以肯定的是,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生產嬰幼兒輔助食品、乳制品、飲料、罐頭、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風險食品和非傳統食品。辦法還明確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用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為原料生產的食品;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標簽要有小作坊字樣為便于消費者識別,小作坊食品實行標簽標志制度,不單在標簽上要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還要清晰、醒目、持久載明“小作坊食品”字樣。對于一些經營者要采購小作坊食品,要先查驗小作坊有無生產加工條件核準證和營業執照,產品有無合格證明文件,符合要求的才能采購。對于食堂、超市、學校,還只能采購有合格檢驗報告的小作坊食品。值得一提的是,辦法明確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其他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加工食品。如果違反規定,將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今后還將采取生產場所出租人監督制度。生產場所出租人要加強小作坊的監督,發現問題的要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政府或相關的監管部門,否則,要承擔連帶責任。
省政府昨日發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將通過多項措施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辦法將于8月1日起施行。
不得設置在居住場所
據介紹,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獨立的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規模較小,生產條件簡單,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前店后廠(坊)、現做現賣、農產品初加工、餐飲配送等食品加工經營行為。按照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設置在住宅等居住場所,但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除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要取得生產加工條件核準證和營業執照后才能生產經營,且要在明顯位置張掛。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條件核準證書有效期為3年。此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還必須有持續清潔衛生的生產條件,防止污染食品。比如生產加工區和生活區要按要求隔離等。只能按食品目錄生產今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要實行目錄管理,具體食品品種目錄由設區市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小作坊如果生產目錄以外的食品,將由縣以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目前雖然目錄尚未確定,但可以肯定的是,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生產嬰幼兒輔助食品、乳制品、飲料、罐頭、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風險食品和非傳統食品。辦法還明確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用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為原料生產的食品;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標簽要有小作坊字樣為便于消費者識別,小作坊食品實行標簽標志制度,不單在標簽上要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還要清晰、醒目、持久載明“小作坊食品”字樣。對于一些經營者要采購小作坊食品,要先查驗小作坊有無生產加工條件核準證和營業執照,產品有無合格證明文件,符合要求的才能采購。對于食堂、超市、學校,還只能采購有合格檢驗報告的小作坊食品。值得一提的是,辦法明確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其他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加工食品。如果違反規定,將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今后還將采取生產場所出租人監督制度。生產場所出租人要加強小作坊的監督,發現問題的要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政府或相關的監管部門,否則,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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