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432—201X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征求意見稿)
2012-09-05 10:10 來源:食品產業網 責編:陳培
- 摘要:
- 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中確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CPP114】訊:前 言
本標準代替GB 13432-2004《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本標準與GB 13432-200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名稱修改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
——修改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義;
——修改了基本要求;
——修改了標示內容的部分要求;
——刪除了附錄A。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
2 術語和定義
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中確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特殊膳食用食品
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和(或)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定膳食需求而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這類食品的營養素和(或)其他營養成分的含量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有顯著不同。
特殊膳食用食品主要包括:
2.1.1嬰幼兒配方食品
2.1.1.1嬰兒配方食品
2.1.1.2 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
2.1.1.3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2.1.2 嬰幼兒輔助食品
2.1.2.1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2.1.2.2 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
2.1.3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2.1.1.3中涉及品種除外)
2.1.4 低能量配方食品
2.1.5 除2.1.1~ 2.1.4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2.2 推薦攝入量
可以滿足某一特定性別、年齡及生理狀況群體中絕大多數(97%~98%)個體每日需要的營養素攝入量。
2.3 適宜攝入量
通過觀察或實驗獲得的健康人群中某種營養素每日的攝入量。
3 基本要求
3.1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應符合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基本要求的內容。
3.2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不應以藥物名稱和/或藥物圖形(不包括藥食兩用的物質)暗示療效、保健功能。
4 標示內容
4.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標示內容應符合GB7718-2011中相應條款的要求。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4.2 食品名稱
只有符合本標準2.1 定義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稱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其相應的描述產品特殊性的名稱。
4.3 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標示
4.3.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應標示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及其含量。同時應根據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標示其他營養成分及其含量。如果產品根據相關法規或標準,添加了可選擇性成分或強化了某些營養物質,則還需標示這些成分及其含量。
4.3.2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應以每100g/100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體數值來標示,當用份標示時,應標明每份食品的量。如有必要或相應國家標準中另有要求的,還應標示出每100千焦(100kJ)產品中各營養成分的含量。
4.3.3能量或營養成分的標示數值可通過原料計算或產品檢測獲得。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實際含量不應低于標示值的80%。
4.3.4若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蛋白質由氨基酸提供,“蛋白質”項則可以用“蛋白質”、“蛋白質(等同物)”或“氨基酸總量”來標示。
4.4 貯存條件
4.4.1 如有必要,應在標簽上標明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開封后的貯存條件。
4.4.2 如果開封后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提示。
4.5 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
4.5.1 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需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必要時還應標示調配方法或復水再制方法。
4.5.2 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適宜人群。
4.6 其他標示內容
4.6.1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相關國家標準中有關于標簽、說明書要求的,還應按相應國家標準中相關規定標示。
4.6.2 對于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必要時應標示產品的滲透壓和(或)酸堿平衡的信息。
4.6.3 對于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必要時應對產品的性質或特征進行描述。
4.6.4 對于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在其標簽中應說明“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使用”、“在醫師或臨床營養師的指導下使用”,或類似用語。
4.7標示內容的豁免
當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5 推薦標示內容
5.1 在標示能量值和營養成分含量值的同時,可以依據適宜人群,按質量百分比標示每100g/100ml和(或)每份食品中的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占《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的推薦攝入量(RNI)或適宜攝入量(AI)的量,如X%。無推薦攝入量(RNI)或適宜攝入量(AI)的營養成分,可不標示質量百分比,或者用“-”等方式標示。
5.2 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
5.2.1符合5.2.2~5.2.4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對能量或營養成分進行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 5.2.2 被聲稱的營養成分在產品中的含量顯著。
5.2.3被聲稱的營養成分應有充足的科學證據,或者提供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允許聲稱的依據。
5.2.4被聲稱的營養成分在產品中的含量與可類比的食品的相對差異不少于25%。
5.2.5不應對0-6月齡的嬰兒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
5.3 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功能聲稱
5.3.1符合5.2.2~5.2.4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對能量和(或)營養成分進行功能聲稱。
5.3.2 所使用的功能聲稱用語應有充足的科學證據,或者提供其他國家和(或)國際組織的依據。不得聲稱或暗示產品有治愈、治療或防止疾病的作用。
5.3.3 不應對0-6月齡的嬰兒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進行功能聲稱。
本標準代替GB 13432-2004《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本標準與GB 13432-200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名稱修改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
——修改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義;
——修改了基本要求;
——修改了標示內容的部分要求;
——刪除了附錄A。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
2 術語和定義
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中確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特殊膳食用食品
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和(或)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定膳食需求而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這類食品的營養素和(或)其他營養成分的含量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有顯著不同。
特殊膳食用食品主要包括:
2.1.1嬰幼兒配方食品
2.1.1.1嬰兒配方食品
2.1.1.2 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
2.1.1.3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2.1.2 嬰幼兒輔助食品
2.1.2.1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2.1.2.2 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
2.1.3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2.1.1.3中涉及品種除外)
2.1.4 低能量配方食品
2.1.5 除2.1.1~ 2.1.4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2.2 推薦攝入量
可以滿足某一特定性別、年齡及生理狀況群體中絕大多數(97%~98%)個體每日需要的營養素攝入量。
2.3 適宜攝入量
通過觀察或實驗獲得的健康人群中某種營養素每日的攝入量。
3 基本要求
3.1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應符合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基本要求的內容。
3.2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不應以藥物名稱和/或藥物圖形(不包括藥食兩用的物質)暗示療效、保健功能。
4 標示內容
4.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標示內容應符合GB7718-2011中相應條款的要求。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4.2 食品名稱
只有符合本標準2.1 定義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稱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其相應的描述產品特殊性的名稱。
4.3 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標示
4.3.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應標示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及其含量。同時應根據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標示其他營養成分及其含量。如果產品根據相關法規或標準,添加了可選擇性成分或強化了某些營養物質,則還需標示這些成分及其含量。
4.3.2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應以每100g/100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體數值來標示,當用份標示時,應標明每份食品的量。如有必要或相應國家標準中另有要求的,還應標示出每100千焦(100kJ)產品中各營養成分的含量。
4.3.3能量或營養成分的標示數值可通過原料計算或產品檢測獲得。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實際含量不應低于標示值的80%。
4.3.4若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蛋白質由氨基酸提供,“蛋白質”項則可以用“蛋白質”、“蛋白質(等同物)”或“氨基酸總量”來標示。
4.4 貯存條件
4.4.1 如有必要,應在標簽上標明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開封后的貯存條件。
4.4.2 如果開封后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提示。
4.5 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
4.5.1 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需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必要時還應標示調配方法或復水再制方法。
4.5.2 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適宜人群。
4.6 其他標示內容
4.6.1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相關國家標準中有關于標簽、說明書要求的,還應按相應國家標準中相關規定標示。
4.6.2 對于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必要時應標示產品的滲透壓和(或)酸堿平衡的信息。
4.6.3 對于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必要時應對產品的性質或特征進行描述。
4.6.4 對于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在其標簽中應說明“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使用”、“在醫師或臨床營養師的指導下使用”,或類似用語。
4.7標示內容的豁免
當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5 推薦標示內容
5.1 在標示能量值和營養成分含量值的同時,可以依據適宜人群,按質量百分比標示每100g/100ml和(或)每份食品中的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占《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的推薦攝入量(RNI)或適宜攝入量(AI)的量,如X%。無推薦攝入量(RNI)或適宜攝入量(AI)的營養成分,可不標示質量百分比,或者用“-”等方式標示。
5.2 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
5.2.1符合5.2.2~5.2.4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對能量或營養成分進行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 5.2.2 被聲稱的營養成分在產品中的含量顯著。
5.2.3被聲稱的營養成分應有充足的科學證據,或者提供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允許聲稱的依據。
5.2.4被聲稱的營養成分在產品中的含量與可類比的食品的相對差異不少于25%。
5.2.5不應對0-6月齡的嬰兒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
5.3 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功能聲稱
5.3.1符合5.2.2~5.2.4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對能量和(或)營養成分進行功能聲稱。
5.3.2 所使用的功能聲稱用語應有充足的科學證據,或者提供其他國家和(或)國際組織的依據。不得聲稱或暗示產品有治愈、治療或防止疾病的作用。
5.3.3 不應對0-6月齡的嬰兒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進行功能聲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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