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宿遷市開出首張“印刷業禁止令”
2013-05-24 10:01 來源:江蘇法制報 責編:王岑
- 摘要:
- 5月21日,宿遷中級法院對一起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7萬元,并發出一張“禁止令”禁止趙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印刷行業工作。
【CPP114】訊:5月21日,宿遷中級法院對一起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7萬元,并發出一張“禁止令”禁止趙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印刷行業工作。
喻某、趙某原是某印刷廠職工,負責給某知名酒廠印刷系列品牌白酒外包裝。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喻某先后七次向案外人張某提供印刷廠生產的白酒包裝材料。后喻某又聯系趙某多生產了3900套外包裝,并提供給張某出售。張某將貨款37.2萬元匯給趙某后,喻某分得20萬元贓款。
宿遷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喻某、趙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其行為均已構成了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二被告擅自銷售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且銷售數額達37.2萬元,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考慮到二人能夠主動交代罪行,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故做出上述判決。根據其犯罪情況,為防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實施侵權行為,故禁止被告人趙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印刷行業工作。
根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適用“禁止令”。在知識產權案件中推行“禁止令”制度,降低了非監禁刑在實際操作中帶來的負面作用,增加了緩刑的強度和威懾力度,有利于進一步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喻某、趙某原是某印刷廠職工,負責給某知名酒廠印刷系列品牌白酒外包裝。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喻某先后七次向案外人張某提供印刷廠生產的白酒包裝材料。后喻某又聯系趙某多生產了3900套外包裝,并提供給張某出售。張某將貨款37.2萬元匯給趙某后,喻某分得20萬元贓款。
宿遷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喻某、趙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其行為均已構成了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二被告擅自銷售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且銷售數額達37.2萬元,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考慮到二人能夠主動交代罪行,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故做出上述判決。根據其犯罪情況,為防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實施侵權行為,故禁止被告人趙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印刷行業工作。
根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適用“禁止令”。在知識產權案件中推行“禁止令”制度,降低了非監禁刑在實際操作中帶來的負面作用,增加了緩刑的強度和威懾力度,有利于進一步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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