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紙回收分類及貿易指南》施行
2013-06-27 12:02 來源:消費日報 責編:趙琴
- 摘要:
- 中國造紙協會副秘書長錢毅說,我國目前進口廢紙占廢紙利用量的40%左右,廢紙價格隨市場供需和成本變化而變化。
作用二:防止糾紛,便于交易,規范檢驗和合同
買賣雙方簽訂的廢紙采購合同需包含廢紙狀況的描述。
按《廢紙回收分類及貿易指南》分類描述廢紙,在交易常見廢紙品種或易于描述的特定來源廢紙時,交易雙方應盡可能采用《廢紙回收分類及貿易指南》,并以此作為同類廢紙的流通基礎保證和全國范圍內的貿易規范保證。
遇到廢紙來源單純、不合格廢紙和雜質含量均很低的情況,賣方用上述指南分類方法難以描述廢紙狀況時,可以使用實物樣品封樣的辦法代替對廢紙的按《廢紙回收分類及貿易指南》分類描述,并提供具有代表性的照片,在合同中注明。
廢紙分揀打包企業須按發貨批次出具質量保證書,每份質量保證書最大批量不應高于200噸,并隨運輸企業交用戶核查。
保證書須包括廢紙回收分揀地點、廢紙銷售企業的法人名稱、廢紙的品種描述、該批廢紙的總重量和包數、批量水分檢測結果、分揀打包的日期、啟運時間、運輸企業名稱或承運人員名稱、外觀和貨物啟運檢驗記錄9項內容。
買賣雙方須在合同內明確質量驗收方法和采樣方法標準編號。
非長期合同到貨應規定每批允許實際重量與提單重量的百分比差距。若差別多于規定的百分比,買賣雙方應交換重柜過磅及空柜過磅的磅碼單核對。若不能決定那一方的磅碼單有誤差,則以公證的重柜及空柜磅單,或雙方認可的第三方計量器具為準。若貨物質量太差,雙方應通過協商,決定是否要補貨。
驗收的時間應在貨物運到交貨地點或由買方自行提貨的過程同時進行為宜。當貨物到廠后,買方必須盡快在貨物還未卸下時加以檢查。
驗收的地點應具備抽樣檢測的設施和其它驗收的必要條件。
假使貨物外觀與合同上的規定相符,買方就可以卸貨。如貨物外觀與合同上的規定不符,或貨物品質并未能達到雙方約定的規格,賣方應立刻于卸貨前通知買方。
買方如在卸貨的過程中發現其中部分貨物規格與約定規格不符,應把這部分貨物分出來,并且應該馬上通知賣方。
在收到貨物21天之內,買方如在拆包時發現紙包中存有不能接受的物料,應立即通知賣方或向賣方索賠。
在進行索賠時,買方應提供照片并盡力保存所有具有爭議性的紙品,免受外在任何污染與損壞。
買方必須在卸貨后10天內告訴賣方索賠方案內容,并提供有關的詳細資料。
若按照合同有任何拒絕收貨的情況出現,買方必須向賣方支付所有已經使用的貨物款及相關運費,但少量作為測試用的貨物除外。買方必須保彰貨物免受天氣或其它因素影響,直至索賠可以達成協議為止。
當貨物包含捆扎鋼絲以外的包裝物時,這部分包裝物不得計入貨物的重量。
長期合同的定價原則是,分批到貨的廢紙質量檢驗中水分、不可利用物等含量應每批單獨檢驗;廢紙重量累計計算至合同執行總交貨量中,有多個長期合同同時執行時,雙方應注明所交貨物所屬的具體合同;每批交貨時間應在合同中規定,每批到貨時間均不可以晚于合同規定時間,并規定未按期交貨的賠償條款;合同總價格應以合同簽訂時價格為準,可規定隨時價調整原則和幅度;合同期超過一個半月的供貨合同可規定按月結算,按月定價,按月解決質量貨物重量糾紛問題;每個長期供貨合同只可規定同一交貨地點,但可以規定多個回收分檢地點。
若買方或賣方因故需延期接貨或交貨,應由被延遲方決定是否延期,或取消合同未交貨的部分。
當合同雙方需要第三方仲裁時,如合同中無明確規定時應首先由購買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申訴至購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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