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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起標簽未標注質量等級食品案的思考

2013-07-29 10:02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責編:錢瑩

摘要: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正式實施以來,質監局接到食品標簽方面的申訴、舉報案件數量大幅上升,新的標準對食品的標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質量技術監督相關法律法規也不斷更新,很多情況下會出現同一違法行為有多部法律競合情況,在這一前提下,筆者認為按照以下原則進行選擇:首先考慮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其次考慮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及后法優于前法。據此,筆者認為上文的觀點一選擇的處罰依據是不恰當的。
  
  三是對于職業打假人的處理,也是此類案件的難點。為打擊食品行業的違法行為而孤軍奮戰的打假勇士是值得尊敬的。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但是也存在負面影響,比如有的職業打假人一旦發現食品標簽出問題,故意購買很多標簽有問題的產品,然后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這一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對其購買價格的十倍進行賠償,表面上打著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旗號,實際上把打假作為獲取高額回報的生財之道,此類行為是有悖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對此,執法人員不能硬搬法律罰則,要根據案件的具體違法行為,把握好自由裁量權,既要通過適當處罰來遏制和糾正企業的違法行為,同時又要給因為對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而被動違法的企業接受教育、改過自新的機會,做到客觀公正,罰過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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