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包裝通用準則
2005-04-27 00:00 來源:中包商務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四、要求
4.1 根據不同的綠色食品選擇適當的包裝材料、容器、形式和方法,以滿足食品包裝的基本要求。
4.2 包裝的體積和質量應限制在最低水平,包裝實行減量化。
4.13
在技術條件許可與商品有關規定一致的情況下,應選擇可重復使用的包裝;若不能重復使用,包裝材料應可回收利用;若不能回收利用,則包裝廢棄物應可降解。
4.4 紙類包裝要求:
——可重復使用回收利用或可降解;
——表面不允許涂蠟、上油;
——不允許涂塑料等防潮材料;
——紙箱連接應采取粘合方式,不允許用扁絲釘釘合;
——紙箱上所作標記必須用水溶性油墨,不允許用油溶性油墨。
4.5 金屬類包裝應可重復使用或回收利用,不應使用對人體和環境造成危害的密封材料和內涂料。
4.6 玻璃制品應可重復使用或回收利用。
4.7 塑料制品要求:
——使用的包裝材料應可重復使用、回收利用或可降解。
——在保護內裝物完好無損的前提下,盡量采用單一材質的材料。
——使用的聚氯乙烯制品,其單體含量應符合GB 9681要求。
——使用的聚苯乙烯樹脂或成型品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要求。
——不允許使用含氟氯烴(CFS)的發泡聚苯乙烯(EPS)、聚氨酯(PUR)等產品。
4.8 外包裝上印刷標志的油墨或貼標簽的粘著劑應無毒,且不應直接接觸食品。
4.9 可重復使用或回收利用的包裝,其廢棄物的處理和利用按GB/T 16716的規定執行。
五、包裝尺寸
5.1 綠色食品運輸包裝件尺寸應符合GB/T 4892、GB/T 13201、GB/T 13757的規定。
5.2 綠色食品包裝單元應符合GB/T 15233的規定。
5.3 綠色食品包裝用托盤應符合GB/T 16470的規定。
六、抽樣
根據包裝材料及相關產品中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抽樣。一般生產中按GB/T 2828執行;產品認證或監督抽查檢驗按GB/T
15239執行;鑒定檢驗及仲裁檢驗按GB/T 15239執行。
七、試驗方法
7.1 可降解材料,參照GB/T 18006.2進行檢驗。
7.2 食品包裝用聚氯乙烯成型品,按GB
9681的規定執行;其余包裝材料衛生性能按相應材料的衛生標準檢驗(常用包裝材料的衛生指標參見附錄A)。
八、 標志與標簽
綠色食品外包裝上應印有綠色食品標志,并應有明示使用說明及重復使用、回收利用說明。標志的設計和標識方法按有關規定執行;綠色食品標簽除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外,若是特殊營養食品,還應符合GB/ 13432的規定。
九、 貯存與運輸
綠色食品包裝貯存環境必須潔凈衛生,應根據產品特點、貯存原則及要求,選用合適的貯存技術和方法;貯存方法不能使綠色食品發生變化,引入污染?山到馐称钒b與非降解食品包裝應分開貯存與運輸。綠色食品不應與農藥、化肥及其他化學制品等一起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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