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 甘肅最大造紙企業死里逃生
2008-10-13 00:00 來源:西部商報 責編:覃麗妮
蘭州市、榆中縣兩級政府對蘭州百美紙業有限公司作出關閉決定,行政復議機關責令撤銷。身為甘肅省規模最大的造紙企業,蘭州百美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稱“紙業公司”)卻因產能、排污等原因被蘭州市政府和榆中縣政府責令關閉。該紙業公司不服,遂向省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省政府法制辦受理并于近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蘭州市政府和榆中縣政府關于“關閉紙業公司”的決定。這一撤銷決定,使得該紙業公司“死里逃生”。
事由:不服決定申請行政復議
紙業公司(申請人)前身為蘭州榆中造紙廠,是我省規模最大的造紙企業,2001年停產。2003年,該公司法人代表宋俊澤借榆中縣招商引資的東風,持3200萬元接手經營負債累累的榆中造紙廠,并改制為蘭州百美紙業有限公司,隨后進行了設施更新、生產工藝改造、環保設施安裝等一系列工作。但好景不長,因被認定超標排放污水、生產工藝屬淘汰類等原因,2008年4月30日,蘭州市政府對榆中縣政府(被申請人)下發了通知,要求立即關閉紙業公司。5月8日,榆中縣環保、公安、工商等部門聯合執法,強行關閉了紙業公司。
紙業公司法人代表宋俊澤因對市縣兩級政府關閉紙業公司的行政行為不服,遂向省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省政府法制辦依法予以受理。
答辯:市縣政府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認為市縣政府認定主要事實錯誤,所認定的企業“制漿能力”為2.93萬噸,與產能事實不符;認定企業外排污水超標與事實不符。截至2008年3月,由省環保局安裝在總排污口的COD自動在線監控儀顯示數據表明,企業已達到國家污水排放標準。此外,申請人還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而作出《通知》屬程序違法、以“通知”形式作出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定形式。
但被申請人認為其產能及超標排污均事實清楚。
審理:排污達標率為99.3%
行政復議機關經審理查明:2007年10月榆中縣政府向蘭州市政府提交的報告說明,紙業公司先后投資2800多萬元用于環保設施建設,排污達標率為99.3%,但由于多種原因,環保是否達標卻一直未驗收;在紙業公司污水排放達標認定上,蘭州市政府提交的答辯證據顯示,紙業公司在2007年9月25日至28日,排放污水PH值28個數據中最低數值為6.60、最高數值為7.75,符合國家規定(6~9)標準。
“關閉決定”適用依據錯誤
根據審理結果,省政府法制辦認為,被申請人在紙業公司污水處理設施未經環保部門依法驗收的情況下,作出關閉企業的決定違反法定程序;被申請人將“淘汰落后生產裝置”等同于“淘汰企業”或“強行關閉企業”,以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錯誤;被申請人作出關閉紙業公司的決定之前未聽取其意見,也未告知其陳述、申辯權利,未依法進行聽證。作出之后也不向企業告知法定救濟權利、期限和途徑;被申請人采取《通知》方式不符合法定形式,其關閉決定也不符合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
決定:撤銷“關閉決定”
據此,省政府法制辦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指出,對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閉紙業公司的決定予以支持;紙業公司應在排污穩定達標后,向省環保局依法申請環保驗收,故對企業污水處理工程進行達標驗收的請求不予支持。此外,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市、縣政府賠償經濟損失7296萬元,省政府法制辦認為,紙業公司應依法定程序和途徑另行追償。
事由:不服決定申請行政復議
紙業公司(申請人)前身為蘭州榆中造紙廠,是我省規模最大的造紙企業,2001年停產。2003年,該公司法人代表宋俊澤借榆中縣招商引資的東風,持3200萬元接手經營負債累累的榆中造紙廠,并改制為蘭州百美紙業有限公司,隨后進行了設施更新、生產工藝改造、環保設施安裝等一系列工作。但好景不長,因被認定超標排放污水、生產工藝屬淘汰類等原因,2008年4月30日,蘭州市政府對榆中縣政府(被申請人)下發了通知,要求立即關閉紙業公司。5月8日,榆中縣環保、公安、工商等部門聯合執法,強行關閉了紙業公司。
紙業公司法人代表宋俊澤因對市縣兩級政府關閉紙業公司的行政行為不服,遂向省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省政府法制辦依法予以受理。
答辯:市縣政府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認為市縣政府認定主要事實錯誤,所認定的企業“制漿能力”為2.93萬噸,與產能事實不符;認定企業外排污水超標與事實不符。截至2008年3月,由省環保局安裝在總排污口的COD自動在線監控儀顯示數據表明,企業已達到國家污水排放標準。此外,申請人還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而作出《通知》屬程序違法、以“通知”形式作出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定形式。
但被申請人認為其產能及超標排污均事實清楚。
審理:排污達標率為99.3%
行政復議機關經審理查明:2007年10月榆中縣政府向蘭州市政府提交的報告說明,紙業公司先后投資2800多萬元用于環保設施建設,排污達標率為99.3%,但由于多種原因,環保是否達標卻一直未驗收;在紙業公司污水排放達標認定上,蘭州市政府提交的答辯證據顯示,紙業公司在2007年9月25日至28日,排放污水PH值28個數據中最低數值為6.60、最高數值為7.75,符合國家規定(6~9)標準。
“關閉決定”適用依據錯誤
根據審理結果,省政府法制辦認為,被申請人在紙業公司污水處理設施未經環保部門依法驗收的情況下,作出關閉企業的決定違反法定程序;被申請人將“淘汰落后生產裝置”等同于“淘汰企業”或“強行關閉企業”,以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錯誤;被申請人作出關閉紙業公司的決定之前未聽取其意見,也未告知其陳述、申辯權利,未依法進行聽證。作出之后也不向企業告知法定救濟權利、期限和途徑;被申請人采取《通知》方式不符合法定形式,其關閉決定也不符合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
決定:撤銷“關閉決定”
據此,省政府法制辦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指出,對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閉紙業公司的決定予以支持;紙業公司應在排污穩定達標后,向省環保局依法申請環保驗收,故對企業污水處理工程進行達標驗收的請求不予支持。此外,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市、縣政府賠償經濟損失7296萬元,省政府法制辦認為,紙業公司應依法定程序和途徑另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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