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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服務提供者在什么條件下為“明知”

2009-07-27 13:59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責編:喻小嘜

摘要:
網絡服務提供者(即ISP)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什么條件下算“明知”或“應知”侵權行為呢?

        【我要印】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那么,網絡服務提供者(即ISP)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什么條件下算“明知”或“應知”侵權行為呢?6月30日,在由中國商務部、中國國家版權局與美國專利商標局、美國版權局共同主辦的互聯網與版權保護圓桌會議上,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司長許超在發言中表示,“明知”就是“故意”,即明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還去做。“凡是故意行為,而且能夠證明它是故意的,它就應該負直接侵權責任,我覺得沒什么好討論的。”

  許超進一步闡述說,已宣判的兩個案件可以說明什么是“明知”或“應知”。在2005年年底至2006年年初,百度和雅虎因提供MP3搜索服務而分別被音樂作品權利人告上法庭。法院一審、二審判百度不侵權;而另一起訴訟的被告雅虎被法院判為侵權。人們不禁會產生疑問:為什么同樣是提供MP3搜索服務,判決結果卻截然相反?仔細分析這兩起案件,可以發現其中一個細節不同,這個細節對判決結果產生了至關重要的影響。那就是在雅虎一案中,原告稱曾向雅虎提供過包含33首歌曲在內的侵權名單,名單中一部分注明了URL(即網頁地址)的,而這一部分帶URL的歌曲被雅虎斷開了,針對另一部分沒有URL的歌曲,雅虎卻沒有采取斷開措施。原告認為,既然已經告知這33首歌曲構成侵權,網站就應該采取行動;如不采取措施就屬于“明知故犯“行為。法院接受了原告的說法。而在訴訟百度的案件中并沒有這個細節。

  當然,這兩起案件在法律界引起了爭議。有人提出,作為權利人,是否在通知ISP(網絡服務提供商)斷開鏈接或屏蔽非法文件時,只要向其提供網址即可,進一步說,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嗎?對這條規定,許超認為:一般情況下,作為權利人,通知ISP后,只要其斷開網絡連接就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實際上,法院在審理時出于各種考慮,把“明知”或“應知”作為處理鏈接服務和訴主服務的一般的原則,即:只要履行了義務,ISP就可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侵權內容像一面迎風招展的紅旗一樣非常醒目,你卻裝做看不見,那就應該當做你是故意侵權,我們簡稱叫“紅旗原則”〔注:此原則來源于《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1998 年在美國通過,用于處理使用電子手段特別是在 Internet 上侵害版權的行為〕。我認為,目前“紅旗原則”多少影響著法院法官的審判。而“紅旗原則”要嚴于所謂的“避風港”制度。當網絡侵權案件比較少時,法官選擇用這樣方式進行審判,但隨著同類訴訟數量越來越多,法院的執法成本也在增高,因此法院現在也在考慮該如何解決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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