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網被指違反《合同法》 B2C格式合同遭質疑
2009-12-25 14:38 來源:每經記者 莊春暉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B2C電子商務網站是直接面向消費者的,在網友登錄注冊成為會員時便產生了某種程度的聯系。而用戶在點擊“訂購”鍵的時刻,可視為認可了網站的交易條件。盡管新型業態的購物形式日趨多樣化,但“訂單生成即告合同成立”仍是約定俗成的“行規”。
【CPP114】訊:卓越網以25元出售價值上千元精裝圖書的“烏龍”事件后,有消費者認為,卓越網單方面撤回訂單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法》;而卓越網則認為合同關系只有在通知用戶將產品發出時才成立,并且此次事件屬于“內部IT系統故障造成,并非真實的促銷信息”,系一場誤會。由此,“卓越網25元烏龍門”也引發人們對電子商務網站尤其是B2C類電子商務網站與消費者之間合同問題的關注和討論。
撤銷訂單違反《合同法》?
22日晚在卓越網上搶購了25元“特價書”后又被撤銷訂單的梁小姐,兩天以來一直在給她法律界的朋友打電話溝通此事。梁小姐認為:“根據《合同法》第十五條,價目表等可視為要約邀請。那么卓越網網站上的25元報價就屬于要約邀請,買受人即我們消費者下訂單屬于要約,其后我們收到卓越網發來訂單確認郵件可視為承諾到達,合同在承諾到達時即自動成立。”由此,她質疑卓越網單方面撤回訂單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合同法》。
梁小姐還認為,不管此次下單的消費者選擇的是款到發貨還是貨到付款,都只是合同雙方履行合同的順序先后問題,會影響留置權的行使,但不影響合同成立,“可以肯定的是,卓越網與下單用戶的合同關系已經成立。”這個說法得到了同以25元訂購圖書的消費者和網友的廣泛支持。
可卓越網顯然不認同這一觀點。卓越亞馬遜客戶服務中心在發給訂購者的郵件中,除了列出了收貨人和商品、配送方式、總價、付款方式等信息,還在信末注意欄中附注有一行小字“1、此訂單確認信僅確認我們已收到了您的訂單,只有當我們向您發出送貨確認的電子郵件通知您我們已將產品發出時,我們和您之間的訂購合同才成立。”“如果您在一份訂單里訂購了多種產品,而我們只給您發出了其中一部分產品的發貨確認電子郵件,那么只有這部分產品的訂購合同成立;直到我們向您發出其他產品的發貨確認電子郵件,您關于其他產品的訂購合同才成立。”
照此理解,卓越網的態度是:雙方的合同并非根據一份訂單而完整成立,而且只要沒有發貨通知到達,卓越網就不存在違反《合同法》的情形。
確認送貨才算合同成立?
從雙方的爭議當中可以看出,焦點在于“電子商務網站特別是B2C類電子商務網站與消費者的交易合同在什么時候算成立”?
卓越網認可的合同成立時間為:向訂購者“發出送貨確認的電子郵件,通知已將產品發出時”,而非“訂單生成”的時刻。此外,在卓越網上提交訂單的時候,系統會出現一行并不起眼的 “使用條件”,其中寫到“如果您通過我們網站訂購產品,您的訂單就成為一種購買產品的申請或要約”,但是 “只有當我們向您發出送貨確認的電子郵件通知您我們已將產品發出時,我們對您合同申請的批準與接受才成立”。
記者在與卓越網同類的當當網上也找到了與 “卓越網使用條件”幾乎完全類似的“當當網和您之間的契約”。據悉,類似這樣的“契約”在各大電子商務網站上普遍存在,不管用戶是否注意或者理解了這些文字的含義,只有在點擊了“已經閱讀并接受”的按鍵時,才可能進入訂單流程。
對此,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專門研究B2C行業的電子商務分析師方盈芝認為,這些所謂契約是個別企業為了保護自身利益的“霸王條款”。她表示,B2C電子商務網站是直接面向消費者的,在網友登錄注冊成為會員時便產生了某種程度的聯系。而用戶在點擊“訂購”鍵的時刻,可視為認可了網站的交易條件。盡管新型業態的購物形式日趨多樣化,但“訂單生成即告合同成立”仍是約定俗成的“行規”。
博融律師事務所主任汪琦鷹也認為,合同在用戶點擊訂購的時候起就已經成立了,卓越網的訂單確認郵件中的小字提示是個 “多余的步驟”,相當于“故意增加了一個成立要件”。汪琦鷹告訴《每日經濟新聞》,物流配送只是電子商務商業鏈中的一個環節,“發貨”不能像卓越網等所稱的包含在合同成立條件中。汪琦鷹認為,現在的狀況是:一是未確定合同是否成立,則用戶可以提出起訴,卓越網可以抗辯;二是確定合同關系成立,卓越網可以提出反訴,并以 “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鏈接
訂單標錯價 消費者部分獲賠
2003年6月25日,崔某上網瀏覽時發現,安騰思路公司在硅谷動力公司的IT商城里開設的新惠普金牌店網頁上,正開展“全新惠普筆記本網上促銷”活動,其中有一新款惠普筆記本電腦上市,網頁上顯示:“市場價:14499.00,eNet價:1100.00”,崔某立刻提交了訂單,系統提示訂單有效。然而當天下午,安騰思路公司向崔某發來電子郵件,聲明因疏忽,將筆記本電腦的實際價格11000元誤寫為1100元,并表示原訂單無效。
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這一案件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本案訴爭標的即電腦誤寫后的價格與市場交易價格相差約10倍,將對安騰思路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因此安騰思路公司的行為屬于重大誤解,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不過海淀區法院也以安騰思路公司有過錯為由,判其賠償崔某經濟損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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