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自貿區方案已上報國務院 比上海更開放
2013-12-25 11:06 來源:上海證券報 責編:江佳
- 摘要:
- 上海證券報從可靠渠道獨家獲悉,廣東粵港澳自貿區方案已于本月中旬正式上報國務院,目前正在與高層進行密切溝通,獲批在望。
同時,廣東也希望在海關其他多個方面進行一系列探索。如探索建立“前展后貿”的貿易模式,探索在自貿園區建立“前展后貿”新型貿易模式,實現就地觀摩、簽訂合同、辦理進出口手續,并允許貨物出區展示展銷;支持園區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擴大“綠色關鎖”的實施范圍,即從陸路口岸延伸擴張到海空港口岸,探索推進粵港澳三地監管結果互認、監管數據共享。在此基礎上,探索粵港、粵澳兩地一檢模式,試行“單邊驗放”;建設物理圍網內公共信息平臺,進出物理圍網貨物在平臺統一申報,并與區內貨物監管部門業務系統實時交互數據;對物理圍網內企業進出口貨物,可自愿申請實行預歸類、預審價和原產地的預審核;自境內進入物理圍網內的貨物,企業可自主選擇先申報后入區,或先入區后申報等。
此外,廣東還試圖在自貿區內試行“市場采購出口貿易”方式,支持和促進區內發展小商品采購出口業務。同時,放寬與港澳合資、合作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港澳方股比限制;允許在自貿園區內注冊的外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中國籍船舶在國內沿海港口和自貿園區港口之間從事沿海捎帶業務;允許設立港澳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和經營性機構,準予自貿園區內試行“保稅船舶登記”試點;支持白云機場增加國際中轉貨運航班等。
鼓勵多形式金融創新
支持自貿園區金融機構開展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QDII2)試點、允許自貿園區建立跨境貴金屬交易市場、支持廣東省內法人金融機構在香港發行人民幣金融債券……在金融創新方面,該相關材料列舉多項鼓勵金融機構在自由貿易園區內進行多形式的金融創新措施。
特別是在人民幣的業務方面,該材料還提出,支持廣東省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在香港發行人民幣企業債券、允許辦理自貿園區居民個人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匯款業務、鼓勵自貿園區銀行機構拓展區內企業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允許港澳銀行機構為在自貿園區投資設立的港澳臺資企業提供人民幣貸款和跨境資產抵押服務、允許自貿園區銀行機構與港澳銀行同業開展跨境人民幣銀團貸款業務,同時允許自貿園區銀行機構為自貿園區企業提供離岸人民幣存款、貸款、資金結算、理財等金融服務,以及允許自貿園區銀行機構吸收非居民人民幣存款,用于開展人民幣海外代付業務等。
據該材料顯示,在土地金融創新方面,廣東擬在自貿區內試點租賃、作價入股等土地有償使用方式,對產業用地的供地方式和供地年限試行差別化管理;開展土地金融創新,探索不動產信貸基金、土地信托、土地基金等土地資本化運作與管理模式,在條件成熟時開展土地資產證券化試點。
“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該材料提出,對港澳投資者在服務業領域的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研究制定與國民待遇不符的負面清單。對于負面清單未列出的服務業領域和措施,不再對港澳投資項目進行準入前核準和合同、章程審批,港澳投資者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手續。
與此同時,該材料還提出,對外國公民(含港澳臺居民)區內購買的個人生活消費品實行離境退稅政策;對國內居民從區內指定場所購買的一定數量的個人生活消費品參照現行海南島做法,實行離區免稅政策;對境外入境郵輪試行離島退稅。
此外,廣東還試圖在自貿區內試行“市場采購出口貿易”方式,支持和促進區內發展小商品采購出口業務。同時,放寬與港澳合資、合作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港澳方股比限制;允許在自貿園區內注冊的外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中國籍船舶在國內沿海港口和自貿園區港口之間從事沿海捎帶業務;允許設立港澳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和經營性機構,準予自貿園區內試行“保稅船舶登記”試點;支持白云機場增加國際中轉貨運航班等。
鼓勵多形式金融創新
支持自貿園區金融機構開展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QDII2)試點、允許自貿園區建立跨境貴金屬交易市場、支持廣東省內法人金融機構在香港發行人民幣金融債券……在金融創新方面,該相關材料列舉多項鼓勵金融機構在自由貿易園區內進行多形式的金融創新措施。
特別是在人民幣的業務方面,該材料還提出,支持廣東省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在香港發行人民幣企業債券、允許辦理自貿園區居民個人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匯款業務、鼓勵自貿園區銀行機構拓展區內企業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允許港澳銀行機構為在自貿園區投資設立的港澳臺資企業提供人民幣貸款和跨境資產抵押服務、允許自貿園區銀行機構與港澳銀行同業開展跨境人民幣銀團貸款業務,同時允許自貿園區銀行機構為自貿園區企業提供離岸人民幣存款、貸款、資金結算、理財等金融服務,以及允許自貿園區銀行機構吸收非居民人民幣存款,用于開展人民幣海外代付業務等。
據該材料顯示,在土地金融創新方面,廣東擬在自貿區內試點租賃、作價入股等土地有償使用方式,對產業用地的供地方式和供地年限試行差別化管理;開展土地金融創新,探索不動產信貸基金、土地信托、土地基金等土地資本化運作與管理模式,在條件成熟時開展土地資產證券化試點。
“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該材料提出,對港澳投資者在服務業領域的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研究制定與國民待遇不符的負面清單。對于負面清單未列出的服務業領域和措施,不再對港澳投資項目進行準入前核準和合同、章程審批,港澳投資者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手續。
與此同時,該材料還提出,對外國公民(含港澳臺居民)區內購買的個人生活消費品實行離境退稅政策;對國內居民從區內指定場所購買的一定數量的個人生活消費品參照現行海南島做法,實行離區免稅政策;對境外入境郵輪試行離島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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