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裝必須標注標識 無標識可處1萬元罰款
2007-11-26 00:00 來源:水母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明年9月起施行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已經國家質檢總局第102號令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同時廢止。這是記者昨日從煙臺市質量技術監督信息研究所獲悉的。
新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是在現行食品標識標注有關規定及相關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規定的重申和補充。內容共五章四十二條,分別對食品標識的標注內容、食品標識的標注形式、法律責任作了具體的規定。新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食品的產地、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凈含量、食品的配料清單、產品執行標準號;如食品標準要求標注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還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新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還明確了相關的法律責任,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責任: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未附加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標注應當標注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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