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監管規定
2008-02-22 00:00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余建良
一、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以下簡稱食品包裝)是指已經與食品接觸或預期會與食品接觸的進出口食品內包裝、銷售包裝、運輸包裝及包裝材料。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和食品包裝進口商實施備案管理。對進出口食品包裝產品實施檢驗。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的范圍包括對出口食品包裝的生產、加工、貯存、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檢驗檢疫和監管。
二、對出口食品包裝主要依據輸入國涉及安全、衛生的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檢驗;輸入國法規無特殊要求的,依據我國的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檢驗。對進口食品包裝依據我國的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檢驗。(檢驗檢疫依據、標準由總局另行公布)
三、進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
(一)進口食品包裝的安全、衛生檢驗檢疫等監管工作由收貨人報檢時申報的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和監管。檢驗檢疫合格后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裝及材料檢驗檢結果單》方可用于包裝、盛放食品。
(二)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食品包裝(包括已經包裝了食品的包裝)實施抽查檢驗,為避免給進口企業造成額外的負擔,食品包裝檢驗可結合進口食品檢驗檢疫同時進行。經抽查其包裝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不準銷售食用。
四、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
(一)出口食品包裝原則上由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實施檢驗和監督管理。
(二)出口食品包裝的生產原料(包括助劑等)及產品都須符合相應的安全衛生技術法規強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產與食品直接接觸包裝。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裝的原輔材料,包括印油、助劑等應經檢測合格并向所屬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
(三)食品包裝及材料的生產企業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裝及材料給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前應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對該出口食品包裝的檢驗檢疫,生產企業在申報時應注明出口國別,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由施檢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裝及材料檢驗檢結果單》,證單有效期為一年。
(四)未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或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裝不得用于包裝、盛放出口食品。
(五)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在生產出口食品時應使用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食品包裝及材料。出口食品報檢時需提供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裝及材料檢驗檢結果單》。
(六)檢驗檢疫人員在實施出口食品檢驗檢疫時,應該核查食品包裝貨證是否相符,并核銷包裝數量。
五、監督管理。
(一)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和進口食品包裝的進口商實行備案制度,由各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對轄區相關企業實施備案登記。
1.進口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的成份、助劑說明材料;
2.進口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的國外機構檢驗檢疫證書;
3.其他相關資料。
4.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的成份、助劑說明材料;
5.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的生產工藝說明材料;
6.其他相關資料。
(二)備案登記后對同一個企業的同一種材料、同一種設計規格、同一種加工工藝的出口食品包裝,實行安全、衛生項目的周期檢測。周期為三個月(暫定),連續三次周期檢測合格的企業,可延長檢測周期為六個月,連續兩次檢測不合格的企業,檢測周期縮短為一個月。檢測周期內檢驗檢疫機構將進行現場抽批驗證及部分安全、衛生項目抽查;經抽查檢測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三)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判定為不合格的進出口食品包裝及材料,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的規定處理,對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作出檢驗結果的檢驗檢疫機構或其上級檢驗檢疫機構直至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復驗。具體方法按照《進出口商品復驗辦法》的規定辦理。
六、密切跟蹤國內外市場動態,跟蹤國外技術法規要求;一旦發現進出口食品包裝嚴重質量問題,立即發出預警通報,及時向國內食品生產企業、包裝生產企業及食品包裝進口商發出預警通知,切實保證進出口食品安全衛生,維護國內外消費者健康安全。
七、對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實行企業代碼制,企業代碼應根據標準要求標注在包裝容器上。
八、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根據本通知的精神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開展食品包裝檢驗監管工作,對在檢驗檢疫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總局相關主管司局匯報。
九、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明確工作分工,充分發揮從事出口包裝檢驗人員作用,以此促進進出口包裝檢驗向安全、衛生、健康、環保有效轉移。各局內部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工作配合,保證該項工作有效開展。
各檢驗檢疫局在開展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檢疫工作中若遇問題或有相關建議,請及時報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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