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優化并購重組意見助推印包業轉型
2014-08-27 10:03 來源:cpp114 文/趙利君 責編:周艷平
- 摘要:
- 國務院2014年3月7日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意見稱“取消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事前審核,強化事后問責。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置換行為審批(構成借殼上市的除外)。
附:企業兼并重組定義及其形式
企業兼并重組: 指在企業競爭中,一部分企業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繼續正常運行,考慮到員工等各方面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的企業兼并和股權轉讓,從而實現企業的變型,達到企業重組的目的。
一、 企業兼并重組的主要形式
1、承擔債務式:兼并方承擔被兼并方的全部債權債務,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資產,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職工,從而成為被兼并企業的出資者;
2、出資購買式:兼并方出資購買被兼并方的全部資產;
3、控股式:兼并方通過收購或資產轉換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業的控股權;
4、授權經營式:被兼并方的出資者將被兼并企業全部資產授權給兼并方經營;
5、合并式: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通過簽訂協議實現合并,組成一個新的企業。
二、企業兼并重組的一般原則
1、堅持企業相互自愿協商的原則,不受地區所有制行業隸屬關系限制;
2、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立足優勢互補,有利于優化結構,提高經濟效益;
3、兼并方有承擔被兼并企業的債務和向被兼并企業增加資金投入,盤活存量資產,搞活企業的能力;
4、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債權人和職工的權益,不得形成壟斷和妨礙公平競爭;
5、符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按照新的企業經營機制運行,促進國有企業的改革改組改造,加強企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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